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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小鬼   其他

徐律师:你好!我有个朋友结婚刚两年她老公提出离婚,她们没有孩子,房子是她老公父母的廉租房,现在她婆婆让她搬出去,她可以不搬吗?如果她们离婚她能得到哪些财产?

2008-04-07 14:28

您好: 廉租房不属于夫妻财产,不可分割。至于其他方面,如无相反约定,婚后夫妻任何一方的合法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均可进行分割。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律师 2008-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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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hu   其他

一个朋友乙写了一篇文章,打电话和电邮通知我帮她修改,并在说明了同意署我的名字,她在2006年8月9日的邮件里这样说道“你好,文章见附件,你可以按你的意思再改一下,如何你愿意可以把你作为第二作者。”,我修改好了给她,并同意一起署名投出去。但是她却只用自己的名字署名,发表到2007年4月出版的《杭州研究》上,这个行为并没有经过我的同意。    请问我可以起诉乙?可以要求她赔多少钱?谢谢 我有以下4个证据:1、电子邮件“她在2006年8月9日的邮件里这样说道“你好,文章见附件,你可以按你的意思再改一下,如何你愿意可以把你作为第二作者。”一直保留着 2、还有就是我有在2005年5月那篇文章创建的原始电子版,3、我有在2006年8月-12月那篇文章(里面署了我的名字)的投稿邮件记录4、还有就是可以请我投稿的杂志社出具我投那篇稿的证明,(时间在2006年8月),所投文章里面有我的名字。

2008-04-06 17:27

您好: 我认为,判断一个自然人能否视为作品的作者或作者之一,最重要的是看其有无参与作品的智力创作。如果您的修改对于该作品最终版本之形成必不可少,即,该作品蕴含有您的心血和智力成分,则您理所当然是作者之一,乙单独署名发表作品的行为遽为法律所不许。您可以就此事提起诉讼,要求乙纠正错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至于赔偿金额,并无固定的模式和标准,可参酌乙所得稿酬及事情影响程度而确定。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律师 2008-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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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hua   其他

乙和丙共同写了一篇文章,但是乙在没有经过丙同意的情况下只署自己的名字发表在一杂志上,丙打电话给乙,说保有那篇文章的所有权,乙表示知道。之后在甲方请求丙方帮助发表论文,丙把那篇文章以单独署甲名发表,乙知道后,用打电话和发短信的方式要求甲赔偿人民币4万元,否则就告知甲所在单位及学术委员会。同时,乙打电话和发短信给丙,要求督促甲尽快赔偿4万元,否则也把此事告知丙所在单位。从第一次打电话到现在已经4个月了,乙不断的威胁,其目的就是要索取4万元人民币。甲和丙已经收集了电话录影和短信等相关证据。   请问,乙是否构成敲诈罪,甲和丙应该如何处理这件事情?谢谢

2008-04-04 19:44

您好:      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具体到您所述情况,我认为,上述作品属于乙和丙的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双方共同享有。因此,乙对该作品拥有一定的权利。乙单独发表合作作品固然违反《著作权法》之规定,侵犯了丙的权利,但是,经丙允许,甲将乙丙合作作品以甲之名义发表的行为也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了乙的合法权利。故,乙有权要求甲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相应的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讲,乙要求甲赔偿4万元的目的并不具有违法性,虽然具体索赔金额未必妥当。所以,我认为,乙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  律师       2008-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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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月返真   其他

徐律师:     您好。     我个人办理一个网站,免费性质的,每天你有一些信息是会员从别的网站转载的。我免责声明里也写了,联系我们就删除了。现在,一年多来,他们才来联系我。现在,我已经停止转载信息,对方还不罢休,说要维权,告上法庭。     您认为法院一般会做什么样的裁决?我的网站都是免费的,没有赢利。    十分感谢。

2008-03-31 21:43

您好: 你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答辩: 1、首先审核原告是否真正的权利人或有无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如原告并非实际权利人且其授权手续不够严谨,则可直接要求法院驳回其起诉; 2、适当引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争取免责; 3、以网站的免费性、公益性、非营利性进行抗辩; 4、分析、陈述转载信息未造成权利人损失的理由和事实。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律师 200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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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妹   其他

广东版权局有软件侵权鉴定专家组,北京有吗?

2008-03-25 21:05

您好: 关于软件侵权鉴定,社会上存有诸多依法成立、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以供选择,而不应当局限于版权局。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律师 200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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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红英   其他

补签保密协议中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如我从没有接触和知晓公司的技术配方,但也被写在保密协议中,我提出异议,但公司说这是规定,我可以拒签吗? 

2008-03-11 09:59

您好:       没有接触、不知晓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不能免除员工的保密义务。换一个角度,既然您根本就不知晓公司的商业秘密,就更不可能做出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事情,那又何妨签订保密协议呢?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  律师       200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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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红英   其他

 徐律师: 请问我是公司的一名技术员,合同已到期,离开时公司说原来没有签保密合同,强迫我现在补签保密协议,否则不办理离职手续,我认为协议中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我可以拒签吗? 

2008-03-06 19:27

您好:       您可以就保密协议中您认为不合理的条款提出异议,和公司进行磋商。单纯的拒签并非良策。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 律师        200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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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强   其他

我单位一名掌握公司重要商业秘密的关键的技术人员辞职,原劳动合同丢失,我单位在她辞职时要求其补签保密协议,遭到拒绝,我们该如何办?

2008-03-05 20:08

您好: 我个人的建议: 1、对该辞职员工的交接情况进行实时录音,以固定证据。 2、在公司为该辞职员工出具的离职证明上注明该员工应承担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律师 200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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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san   其他

徐律师:     您好!我司是一个商贸网站运营公司,在我司网站上可公布买卖双方的相关产品供求信息,买卖双方可据此进行商贸交易活动。但近来出现相关涉嫌侵犯商标权的时间,不知道怎样进行处理才较妥当,特此咨询,如能解答万分感谢!     具体案情是:前不久国内一家名为A(为保密此处及后面涉及到的当事人名称均采用字母代替,请见谅)的公司成为我司的会员后在我司国际网上发布了其公司生产的s产品的相关销售信息。但仅过一天我司即收到国外B公司发来的函件,称其拥有该A公司发布的s产品的商标权,A公司已经侵犯了其相关合法权益,要求我司将A公司之前在我司网站上发布的所有关于s产品的销售信息进行删除。后来据我司调查,发现A公司在国内是有对其s产品进行过商标注册,并已取得商标权的,而国外B公司在其国内也是合法注册了s产品的商标,双方商标的英文是一模一样的。该商标不是驰名商标、知名商标,双方也均没有进行过相关国际注册,在此情况下,我司应该怎样处理比较妥当?

2008-03-05 19:21

您好:       1、我认为,贵司可不必删除A公司的S产品信息。因为,A公司按照贵司预设的规则入会成为贵司会员,即与贵司成立合同关系,并且,A公司确已取得S产品在国内的商标权,如果删除S产品信息,贵司将对A公司构成违约。       2、由于商标具有地域性,使得标注同一产品或服务的同一商标在不同的地域范围内由不同的主体持有成为可能。事实上,这种情况很普遍,也很正常。但是,由于网络的无国界特性,遂滋生出如您所述的上述问题。       3、我建议,贵司可要求B公司提供完整、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如其确已拥有上述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所有权,则贵司可在网站上注明A公司S产品的商标的覆盖范围,以避免混淆公众,从而为贵司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责任。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  律师        200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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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mada   其他

徐律师:   非常感谢您的回复!我想再问一下,作为网站的下属论坛来说,会员的回帖是否属于论坛/网站资源的一部分,对方在连同回帖一起盗用的情况下我方是否有追究的权利?我们需要将回帖也一并写入代理条款吗?   烦请徐律师关注下面的个案:  我方:http://club.hr.com.cn/bbs/viewthread.php?tid=109679&highlight=%D1%A9%D4%D6%BC%FB%CD%C5%B6%D3%BD%A8%C9%E8  他方:http://bbs.chinaceot.com/viewthread.php?tid=80994&highlight=  请徐律师特别关注这篇帖子的回帖部分.

2008-02-29 14:41

您好:        贵网在网页下端的声明称:“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任何转载或转贴都应注明真实作者和真实出处。本网站对于用户发布的内容所引发的版权、署名权的异议、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同贵网声明所言,作者对自己的文章、回帖、言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本上与仅作为网络载体的网站无关。网站如欲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原则上应取得权利人的授权,而不论遭遇侵权的作品是原始博文或是网民回帖。所以,代理条款应包罗一切。        但是,贵网也可以尝试从别的角度进行维权,如,主张对方的行为侵犯了贵网的网络版权,甚或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网民在论坛上的贴文和普通文章作品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贴文体现了网民和论坛的亲密互动关系,和论坛的总体构思、运营模式不无关联,侵权论坛私自将贵网论坛上的贴文以原始贴文的名义转载,其性质无异于盗版,足以混淆网民公众的网络判断,从而提升侵权论坛的人气和吸引力。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  律师        200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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