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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调重弹   其他

" 二、由本单位的员工出具证词,证明该员工在单位的任职情况及该员工和单位之间签有同样内容的劳动合同,其中包括保密条款及竞业限制协议。"1\本单位员工出具的证词不知在法庭上能否采信?2\我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特定职位人员的保密规定、竞业限制规定,只限定在任职期间,离职后并未规定,不知对该员工离职后如何约束?

2008-01-17 21:06

您好! 针对您的两个问题作如下回复: 1、单位员工出具的证词属于证人证言。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证明力相对较弱,但结合其他相关证据,仍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不过,证人须出庭接受法庭质证。 2、保密条款的效力不因劳动合同的终止而终止。法律上所谓的竞业限制,其本来意义指的是对离职后员工的限制,但原单位须按月给予离职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感谢您对本站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站! 徐新明律师 2008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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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   其他

你好!我朋友在一家仪表公司做过调试工作,现在想出来自己生产该公司产品中的其中一款,从内部电路(硬件和软件)到外壳都基本照原样仿制出来,请问可以无顾虑地生产并销售吗?如果存在问题,能有办法解决吗?请回复,谢谢!

2008-01-17 20:20

您好! 建议您的朋友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其仿制行为是否可行: 1、该公司的产品从内部电路到外壳是否已被申请、批准为专利,无论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如果存在相关专利,则任何仿制行为、仿制产品均有可能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致于构成侵权。 2、该公司的软件产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如果具有独创性,则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保护,任何没有实质性变化的仿制均为法律所禁止。 3、该公司是否已对其产品的生产技术及相关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如果存有保密措施,且您的朋友和公司签有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条款,则其仿制行为亦属于禁止之列。 感谢你对本站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站! 徐新明律师 2008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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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调重弹   其他

我单位丢失了某位员工的劳动合同,该员工目前正违反合同中的保密和竞业协议的规定在生产同样产品的竞争企业工作,而且该员工不承认曾经签过此保密协议.........我们怎么办?

2008-01-15 19:47

可以初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此事: 一、该员工留下的工作记录、工作日志之类的文件,其从单位领取工资的记录,及单位为该员工办理的各项保险手续,可以证明单位和该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由本单位的员工出具证词,证明该员工在单位的任职情况及该员工和单位之间签有同样内容的劳动合同,其中包括保密条款及竞业限制协议。 三、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特定职位人员的保密规定、竞业限制规定,可视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对员工具有约束力。 感谢您对本站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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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yix   其他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就是我公司网站被人抄袭了,我该如何处理呢?

2007-12-18 15:56

您好: 您可以首先对抄袭的状况进行判断,看抄袭的程度是否严重。 如果抄袭内容不多,性质较轻,后果未属严重,则可以先自行发函或委托律师发函警示抄袭者,责令其停止侵权。 如果抄袭内容较多,或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则应先行对抄袭网页进行公证,以固定证据。然后,委托律师和对方交涉,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甚至于诉诸法院,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直至实现上述目的为止。 感谢您对本站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站! 徐新明律师 200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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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吴   其他

某出版社于2004年上半年出版了《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但并未全部售出。司法考试结束后的2004年底,该出版社将积压的200套书作为废纸卖给了废品收购者张某。张某收购后,将这200套书拿到旧书店以原价的4折出售,获利2万元。某出版社得知后,认为张某侵犯了其发行权,要求张某返还不当得利并赔偿经济损失。 请问出版社主张能被支持吗?

2007-11-08 17:07

出版社将书售出后,无论是正常出售或者是按废纸出售,出版社对售出的书的权利即已穷尽,张某有权将其购买的书转售予他人。因此,出版社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感谢你对本站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站! 徐新明律师 2007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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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   其他

我公司一工程部陈姓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不只一次,通过私自打开主机机箱外接硬盘,盗取公司大量网络资料及其他工程部同事主机内资料,最后一次被我公司一员工当场抓获,但该硬盘又被其盗走,并对文件进行了复制.现该员工已经在当地派出所承认了外接硬盘并盗窃公司商业机密的事实,做案硬盘也已经交出来了.并切在经济侦察大队也留有案底,同时该员工在派出所不仅承认了盗窃事实,而且留有一分保证书,并且在所盗窃文件的目录上也签字,承认这些文件是其所盗.现在我想请教下各位律师界的朋友,这种已经认定了盗窃大量商业机密事实的的案件我们该怎么进行操作,是否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对其进行刑事拘留或者通过相关执法部门,继续追缴其所备份的资料.现在还没有直接证据显示该嫌疑人曾经通过销售公司商业机密获利,而且事发当天是他正在复制公司资料的时候被发现,但其后来偷走硬盘,可以肯定其对资料进行了复制,公安机关讲因为暂时没有直接经济损失,所以只是留了案底,我们能否根据其他相关法律,对其进行制裁?如果只有当其获利才算犯罪,那以后公司员工都可以拿公司资料了!反正也没获利,这哪还有公平,公正之说,法律的尊严何在?正义何在?

2007-10-31 12:24

您好! 如您所述,该员工并未获利或尚未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予以任何披露或使用,则该员工仅拥有商业秘密的事实不构成犯罪。     建议按照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或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等对其进行处罚或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可要求其书面保证不予披露、使用、转让其所知悉的任何商业秘密,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感谢您对本网的关注!如有任何问题或意见,尽可来信。     徐新明  律师     200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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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hu   其他

没想到徐律师专业知识丰富,网站办的也不错啊。

2007-07-17 08:46

感谢您的肯定,欢迎继续关注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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