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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外观设计专利,为什么还侵权?!
基本案情 原告系“硅胶折叠杯”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17年11月23日提出申请,于2018年6月15日获得授权且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原告发现被告在某电商平台经营的网络店铺销售与其外观设计专利近似的产品,故以专利侵权为由诉至法院。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法院依法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辩解被诉侵权设计已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
发布时间:2025.04.16 -
知产诉讼中对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进程行为的规制
王媛媛 深圳知识产权法庭 案 情 原告蒋运红系名称为“手机架(适用于自行车)”、专利号为ZL201530319536.5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稳定有效。原告蒋运红在被告深圳市鸟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鸟头公司)经营的“tosuod”中店铺中购得被控侵权产品“自行车手机支架”,并支付人民币16.8元。该被控侵权产品的寄出地址显示为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端头2区52栋2单元302,产品及
发布时间:2018.09.04 -
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应当引入广义的新颖性宽限期
从申请人的利益出发,降低其权利丧失的风险,并可以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对产品进行市场检验;也有观点认为,广义新颖性宽限期不利于公共利益的保护,会给社会公众的实施自由带来限制,同时对其取证和判断也存在一定的困难。那么,就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引入广义新颖性宽限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呢? 正方观点 基于对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发展和保护的考虑,以及对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研究认为:在外观设计专利中引入广义的新颖性宽限期,利大于弊
发布时间:2018.11.06 -
西门子诉绿米、吉研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法院判赔600万元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对原告西门子公司与被告深圳绿米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米公司)、上海吉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研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绿米公司、吉研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西门子公司享有的名称为“开关”,专利号为ZL201230010342.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被告绿米公司赔偿原告西门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万元
发布时间:2020.01.20 -
上诉人H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外观设计专利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外观设计专利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的(2021)京73行初120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H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红、冯玉清,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然
发布时间:2025.12.18 -
以他人泄密为由提出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声明的期限及其起算点
【裁判要旨】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以他人未经其同意泄露发明创造内容为由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的,提出声明期限的起算点,应当是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未经其同意泄露发明创造内容这一客观事实的时间,而非该客观事实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为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的时间。 【关键词】 行政 外观设计专利行政复议 新颖性宽限期声明 他人未经同意泄露发明创造内容
发布时间:2025.12.18 -
违反保密义务主张现有设计,法院:不予支持!
故事梗概 A公司是“模拟除颤仪”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于2021年7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该专利,用于模拟自动体外除颤仪(AED)进行急救训练教学的仪器。 A公司发现,B公司和C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A公司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还发现,曾从事A公司模拟除颤仪相关项目研发的前员工周某、廖某、覃某、段某先后离职,2个月内即首次持股B公司,并从事相关职务。A公司遂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
发布时间:2025.09.02 -
路虎、江铃“陆风X7”外观专利无效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第三人杰拉德·加布里埃尔·麦戈文(GERARDGABRIELMCGOVERN),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电,女,1984年7��19日出生,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江铃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江铃公司)因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发布时间:2020.01.09 -
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判断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涉及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构成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判断标准、考量因素及举证责任等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涉及名称为“沙发(6832)”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罗某权。富某盈公司就本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证据1是对案外人黄某的微信好友“济南朱某”朋友圈内容进行公证的公证书,并主张该证据可证明“济南朱某
发布时间:2025.11.26 -
调解“三明确”+司法确认:专利侵权案源头阻断批量下游侵权
➤调解号:(2024)沪73民诉前调2215号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委托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调解组织:闵行区知识产权协会知识产权调解工作室 ➤调解员:孔维娜 ➤原告:林某鹏 ➤被告:重庆华某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塑胶公司) ➤被告:荣昌区某厂百货店(以下简称某厂百货店) 一、案情简介 林某鹏于2020年4月1日申请“垃圾桶(欧式)”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20年7月7日获得
发布时间:2025.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