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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涉数据抓取交易不正当竞争案终审判赔2000万元
1月16日,国内首例非法调用服务器API接口获取数据予以交易转卖案件尘埃落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微梦公司诉简亦迅公司及深圳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额支持微梦公司诉请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微梦公司是新浪微博平台经营者,指控简亦迅公司非法调用微博服务器向用户端传输数据的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抓取了大量微博后台数据予以存储,并通过其经营的iDataAPI
发布时间:2024.01.17 -
简单搬运公开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2.01 -
全国首例非法获取地理信息数据刑事案在湖州宣判
作为国内地理信息产业高度聚集的区域之一,德清地理信息小镇吸引了大量的高新技术企业落户。然而,高价值地理信息数据在成为行业“香饽饽”的同时,也逐渐成为易受侵害的焦点。 湖州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全国首例涉地理信息数据刑事案件。 位于德清地理信息小镇的Q公司是销售CORS服务账号的地理信息产业公司。 CORS服务账号是基于北斗卫星系统等基础定位数据,通过某种技术和算法,以互联网的方式为需要测绘的测量
发布时间:2021.10.26 -
导航电子地图“拥堵延时指数”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判赔1250万
6月28日上午,涉导航电子地图“拥堵延时指数”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朝阳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该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某软件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250万元。 、 二原告是某电子地图的运营者。该公司依托电子地图收集的电子地图数据、用户出行数据和实时交通信息等原始数据,通过特定算法并经分析处理
发布时间:2024.07.01 -
微信管家非法获取隐私数据涉嫌不正当竞争被判赔1000万
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最新消息,该法院近期公布了一系列关于数据权益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判例,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一起涉及“微信管家”软件商业化营销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此案核心在于一款名为联络易的微信管理系统软件,该软件被查明能够非法获取微信用户的隐私数据,进而实现诸如“个性化称呼群发消息”及“多微信号集中管理”等商业功能。 法院经过审理,明确指出了该软件开发商存在显著的侵权恶意,且通过侵权行为
发布时间:2024.09.29 -
大数据背景下育种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
内容提要 以特定种质资源改进与创新所形成的育种创新成果,具有与特定植物材料难以分离、具备繁殖能力且与特定名称相对应等特点,从而在国家种业监管链条中形成大量与育种创新成果有关的数据信息。这些数据信息是证明育种创新成果权利及归属、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与否、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重要证据。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对上述数据信息进行针对性和关联性分析利用成为可能。考虑到相关数据应用与创新保护的紧密关联性,种业
发布时间:2024.12.06 -
“数据抄袭”遭重罚!法院终审:赔212万元!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因数据抄袭引发的纠纷案件,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被告抄袭原告数据发布于多个网络平台并进行获利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12万元,驳回了双方当事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该案因涉及有色金属行业重要数据权益的认定,引发业界广泛关注。 数据近似引发争议 该案原告上海有色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发布时间:2025.05.29 -
北京微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许某晴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编者按 流量作为互联网经济的一个重要因素,其通常表现为用户数量、浏览量等相关数据集合。“流量造假”作为网络领域的黑灰产,行为人利用技术手段,为“流量”购买者生产了大量虚假的数据以营造虚假繁荣。“劣币驱逐良币”之下,正向的内容评价体系失灵,流量将集中于低质的内容和创作者,而用户则被虚假无效的信息所包围,最终,互联网产业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生态遭到破坏。 本案的裁判在认定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同时
发布时间:2025.12.02 -
最高法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相关统计显示,全国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涉数据类案件数量增长明显,2024年一审审结的案件数是2021年的两倍。 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具有十分复杂的经济和法律特性,给传统法律制度带来新的挑战。为切实解决涉数据权益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难点、堵点,明确法律适用、统一裁判标准,进一步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7批指导性案例,也是最高法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2025.09.02 -
最高法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62—267号)
指导性案例262号 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8月2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不正当竞争/数据集合/数据搬运/经营性利益 裁判要点 网络平台经营者在其对数据集合形成的经营性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对于未经许可获取并向公众提供相关数据,实质性替代网络平台产品或者服务,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网络平台经营者或者其他
发布时间:2025.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