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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采信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
作者| 谢晓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随着互联网产业迅速发展,新的网络功能和新的商业经营模式推陈出新,对当事人收集证据及法院查明事实不断提出新的挑战。近年来,在众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开始采用由中立第三方提供存证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来固定侵权行为。这种方式与公证保全等传统取证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案件审理中对于该类证据如何采信其证据效力,是司法实践中必须应对
发布时间:2020.10.13 -
大量抓取短视频平台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03.23 -
王栖鸾:与平台数据竞争纠纷相关的审判实务问题分析
近年来,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日益增多。如何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网络平台有关竞争的法律条款,如何合理划分数据权益权属及边界,妥善审理数据确权、交易、服务、隐私保护等案件,如何引导经营者通过技术创新等方式形成良性竞争,净化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等内容均值得深入探讨。有鉴于此,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杭州知识产权法庭指导,知产财经全媒体主办,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办的“网络
发布时间:2023.06.14 -
“监守自盗式”数据权益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
一、政策背景及实际问题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行业快速发展,网络经济日益繁荣,与此同时互联网行业竞争日益加剧,也使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新的态势,不同类型的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涌现。进入大数据时代后,数据成为互联网企业的核心资源。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首次正式出现在官方文件中,并与土地、劳动力
发布时间:2023.05.22 -
人工智能创作中数据获取与利用的著作权风险及化解路径
内容提要:数据获取与利用贯穿人工智能创作全过程。基于表达性使用的特点,人工智能创作使用数据作品面临著作权侵权风险,且难以适用合理使用规则。基于传统许可模式难以满足数据规模化利用的现实考量以及促进文化艺术繁荣的公共政策考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考量、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国家战略考量并借鉴域外立法,建议在立法上增设“人工智能创作”合理使用类型。此种合理使用类型的适用主体应当涵盖所有为人工智能创作
发布时间:2023.09.04 -
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知识产权合法性问题探讨
我国目前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创新还处在初级阶段,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当给科技创新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对于产品在研发阶段的数据合法性要求,应当根据数据类型和基本伦理要求,采取开放包容的规范原则。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第七条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不得侵害
发布时间:2023.08.31 -
全国首例以“伪装普通平台商家”方式非法获取数据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民事一审判决书
、奇珍异宝公司立即停止针对“京准通”平台数据产品及内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鱼数公司、久点共创公司、奇珍异宝公司连带赔偿京东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00万元;3.判令鱼数公司、久点共创公司、奇珍异宝公司在《人民法院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澄清声明,以消除其侵权行为给京东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4.判令鱼数公司、久点共创公司、奇珍异宝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京东公司成立
发布时间:2023.10.23 -
商业数据权益保护模式中的“实质性替代”探析
摘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背景下,“实质性替代”要件由著作权的框架扩展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框架。随着数据类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增加,“实质性替代”作为商业数据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的必要性问题再次被提出。适用“实质性替代”要件,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对商业数据权益采用事后保护模式。然而,事后的数据权益保护模式,是否有利于规制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也存在争议。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背景下
发布时间:2023.11.14 -
爬取腾讯新闻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非法获取、存储、编辑和使用原告数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删除已经存储的上述数据;二、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50万元;三、判令被告在“**”网站(www.**.cn)、APP、电脑客户端、“**”微信公众号及头条号、抖音号、《法制日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连续三十日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发布时间:2023.09.11 -
公共数据商业利用边界研究
内容提要 基于公共数据的特殊公物属性及其场景化应用实践,公共数据商业利用成为释放其经济价值的重要方式。既有法律制度已初步建立作为公物的公共数据的权属规则,但无法有效规制公共数据商业利用。为此,有必要构建公共数据的使用规则,以调整公共数据商业利用行为。区分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的二元行为类型,考察公共数据客体开放性、手段合法性与行为正当性,划分公共数据商业利用边界。因此,应当根据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的
发布时间:2023.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