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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你好!我记得上次咨询过你的,我自学了一位英语老师的一整套英语学习方法,这套系统的学习法花了这位老师几十年的时间,该方法享有知识产权,如果我学会了这整套英语学习方法,然后我把该方法用于开办英语培训班,而声明是这位老师的英语理论,请问这算不算侵权呢?记得上次咨询你是我用于英语讲座,你的回答是不算侵权,再次感谢你,希望徐律师能就我今天的问题作一下详细的回答,本人万分感谢!
您好! 您所谓的英语教学方法知识产权,应当是指著作权。著作权仅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保护作品所蕴含的思想、理论和方法。因此,您将作品中的教学理念、方法无论用于讲座,还是用于教学,均不构成侵权。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9-12-21
包先生 其他
我在某IT公司做研发,该公司主要生产销售服务器设备。服务器上的软件使用了不少开源的项目,其中这些项目的许可证有MPL,LGPL和GPL的。而且GPL的项目通过静态链接链接到公司的服务器软件当中。 我的疑问是这个服务器软件项目是不是违反了GPL,另外我能不能直接将服务器软件的源代码进行发布?
您好! 如果贵司仅利用GPL项目通过提供复制、配置系统、人员培训、运行支持、增强维护等技术服务活动收取服务费,而不收取权利费,则不违反GPL;如果收取权利费,就违反了GPL有关规定。 您可以发布软件源代码。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9-12-13
韩小姐 其他
您好,我公司上次向工商局举报有人销售假冒的我公司产品,并配合工商部门查封了一部分货物。过了几天后工商局把查扣清单也给我们了。 但现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却说侵权人无证经营,只罚了他一万元钱(侵权人是个体户)。 请问: 1、怎么样才能让工商局改变处罚。即处罚的是侵权人销售假冒产品而不是无证经营。 2、怎么推翻工商部门的决定,要向上一级部门反应吗?
您好! 销售假冒产品,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贵司的产品使用了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因此, 1、贵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工商管理部门改变其行政处罚决定; 2、贵司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并判决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 建议贵司采取第二种维权措施。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9-12-10
陈先生 其他
您好,我公司注册了两个实用新型专利,分别是2000年和2001年申请的,现在我们以2001年申请的专利对B公司提出侵权诉讼。 但B公司以我公司2000年申请的专利对我公司2001申请的专利提出了专利无效,专利评审委员会撤销了我公司2001申请的专利。 请问: 1、可以与法庭联系,把公司2000年申请的专利作为补充材料来提出诉讼吗?还是要先撤诉,再重新起诉的? 2、怎么样保住我公司2001申请的专利? 谢谢
您好! 谨对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1、贵司如欲以2000年申请的专利对B公司提出侵权诉讼,须另案起诉。至于是否撤回以2001年申请的专利所提出的侵权诉讼,决定于贵司能否通过司法程序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做出的无效宣告决定。 2、贵司如欲维持2001年申请的专利有效,须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作出的无效宣告决定。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9-12-08
苏久 其他
您好。我有一个很急的问题,希望能得到您的解答。我们公司是经营百货业,名称叫畅优百货(南京)有限公司,我公司有一境外关联企业在国内注册了畅优的注册商标,类别是35、36大类。我公司在当地有一定的知名度,现在在我公司附近开了一家畅优假日酒店。请问,该酒店是否侵犯我公司或关联企业的相关权利?我们该怎么办?谢谢!
您好! 谨对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1、经查询,未能查到您所述的35类、36类“畅优”商标,因此,该商标尚未予以公告,贵司的关联企业尚未取得所述商标的专用权。 2、如您所述,贵司的商号是“畅优”,因长期使用,已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虽然,畅优假日酒店的主要业务是酒店经营,与贵司经营的百货业务有所区别,但是,由于该酒店的商号与贵司的商号完全相同,且该酒店与贵司同处一地,毗邻经营,相关社会公众不可避免的会将二者联系起来,认为二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因此,该酒店的商号会不可避免的误导消费者,使相关社会公众产生混淆。我们认为,该酒店的行为涉嫌侵犯贵司的商号权。 3、贵司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使用商号“畅优”。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9-12-03
雷诺尔电气 其他
徐律师;你好! 我有商标异议案子,不知你有空接手吗? 联系电话:13605739561雷
您好! 如方便请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介绍案情,如果可以,我们将尽力协作。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9-11-20
李先生 其他
我以前在一家单位从事过财务软件的研发,我现在到另个一家公司工作,还是从事财务软件研发的工作(前一家公司的软件已经进行著作权登记),因为都是财务软件,所以很多功能上相同,但软件的实现代码是不同的,开发工具相同,请问这构成侵权吗? 谢谢了。
您好! 判断一个软件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无须考虑软件的功能是否相同,而只需对比软件代码的表达是否与在先的软件作品相似。软件的实现代码不同,一般应认为不构成侵权。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9-11-09
合作 其他
您好,我们是拓普商务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代理国内及国际公司的注册、各大银行开户及商标注册等业务,希望并期待与您的合作。网站:www.top1812.cn
您好! 如有需要,我们将与贵司联系。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9-11-04
建议 其他
建议本网站设立招聘信息发布区或人才信息交流区。这年头这个行业招聘难啊。谢谢!
您好! 我们将认真考虑您的建议,如果可行,将于下次改版时实现。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9-10-19
平平 其他
您好,我现在有一个发明专利,已经进入了实审程序,但还没有申请国外专利,现在马上就要过申请国外专利的期了。我想问的是在没有发布的情况下能不能现在把专利全套资料交给别人,我现在在和这家公司谈转让或者合作事宜。这样会不会出现其它的问题
您好!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上述规定,在申请日之后披露、公开专利申请的技术资料不会破坏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当然也不影响专利的实用性。 但是,须注意的是,“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可以作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的对比对象,但不可以作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的对比对象。如果他人在取得您已申请专利但尚未公布的技术资料以后,对其进行修改、变通,使之重新具备新颖性,同时,由于您在先申请但尚未公布的技术资料又不会破坏其创造性,因此,资料持有人即可以上述修改过的、已具备新颖性并具备同等程度之创造性的技术资料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其获得专利授权的几率与您相同。事情的结果很可能是,您的同一发明存在两项专利。 为避免上述后果,建议您在和他人洽谈转让、合作之前,先与其签订协议,明确禁止其以您的技术资料申请专利,并约定保密条款,以防万一。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徐新明律师 200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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