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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ina   其他

你好,我的问题是关于技术的知识产权问题,我司按照客户提供的一些技术要求和图纸等辅助资料,进而按照要求进行研发和生产的产品是否具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是否有权利卖给第3方。如果有,我们应该如何在合同里将该观点表达出来,否则我司的心血岂不全是别人的啦。非常感谢并希望能得到你耐心和详细的解答。

2010-03-10 10:48

您好! 您所描述的问题涉及技术开发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贵司可以和委托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如果合同当中没有明确约定,依照上述规定,相关技术成果的财产性知识产权属于作为受托方的贵司。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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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湾   其他

你好,我想了解,怎样申请一种新型公司的法律保护,麻烦你帮我解答.QQ349556514.谢谢````

2010-03-09 17:30

您好! 您所说的新型公司,应当是指具有独创性的公司管理方法。您可以将其作为一种商业秘密加以保护,或尝试向国家专利局申请方法专利。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1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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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靖焯   其他

您好!请问我朋友的公司是一个知名的化妆品牌,因为在售卖化妆品时仅仅将化妆包、手提袋作为附赠品,故对化妆包、手提袋没有注册商标,但是在化妆包、手提袋上已经使用该化妆品牌商标达十余年,现在有个人自行在类别为箱包类上注册了与该化妆品牌相同的商标,并以此来勒索钱财。请问如果维权,有什么法律依据?

2010-03-09 13:57

您好!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所述公司虽然未在箱包类注册其化妆品牌商标,但是,如果该公司对争议商标具有著作权,则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主张抢注人的抢注行为侵犯其著作权。 并且,该公司使用被抢注商标长达十年之久,已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抢注人的上述行为于法不许。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1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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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冰   其他

我是二包,干完活大包不给钱,我把他的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说找不到负责人,那就公告对不?但是法院却说没有用,这是怎么回事?请帮帮我吧!!!谢谢

2010-03-04 19:57

您好! 正如您所言,对于案通常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材料的被告,法院应依法公告送达。如果法官拒绝公告送达,您可以依法申请法官回避。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1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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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   其他

律师:      您好!我想咨询一个关于职务发明的问题.我在一年前离开了我先前的公司.与公司的合同上规定离开公司后三年内做出的与工作相关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但是我看专利法定义的是离休或退职一年内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才算作职务发明.但最后又说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我想问如果我现在申请一个与以前的工作相关但是是在离职后利用自己的设备和技术做出的发明,是否仍属于职务发明?是合同中的三年有效,还是专利法的一年有效?

2010-02-15 21:11

您好!  《专利法》所规定的职务发明创造包括两类: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又包括三种情形: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您离开原单位一年后利用自己的设备和技术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法所规定的职务发明,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您当然的具有专利申请权及可能的专利权。但是,合同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除非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认定为无效或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变更、撤销,该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1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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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gi   其他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若是我公司与出版社合作编制地图,出版社负责编制和出版,约定出版社取得作品中地图部分的著作权,其他部分的著作权归我司,那么,此时该作品的整体著作权是归谁呢?若果我需要出版社出版该地图,我与出版社是什么关系呢?是许可出版关系吗?

2010-01-29 14:43

您好!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依照上述规定,贵司与出版社合作编制的地图作品属于合作作品,其整体著作权由贵司和出版社共同享有。出版该合作作品,须经双方一致同意。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1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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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g   其他

徐律师:我首先感谢你从百忙中抽出时间回答我的问题,由于我的法律知识少,所以我还是不太清楚:你说著作权仅保护作品的表达,那我在讲课的过程中就要用到作品中的一些表达内容,有很多都是一字不漏地引用,还有他的后部发声方法,有些内容几乎是复述该位老师的视频讲解,还有他的语音大表,在讲解时就得用到他的大表,请问我要是讲了该位老师的视频讲解的原话,这算不算侵权?真不好意思,再次麻烦你了!

2009-12-21 18:40

您好!  您在讲座过程中,只要未实施复制行为,即不构成侵权。但须注明所使用教材及所述教学方法的创作者。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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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g   其他

徐律师:你好!我记得上次咨询过你的,我自学了一位英语老师的一整套英语学习方法,这套系统的学习法花了这位老师几十年的时间,该方法享有知识产权,如果我学会了这整套英语学习方法,然后我把该方法用于开办英语培训班,而声明是这位老师的英语理论,请问这算不算侵权呢?记得上次咨询你是我用于英语讲座,你的回答是不算侵权,再次感谢你,希望徐律师能就我今天的问题作一下详细的回答,本人万分感谢!

2009-12-20 14:16

您好! 您所谓的英语教学方法知识产权,应当是指著作权。著作权仅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保护作品所蕴含的思想、理论和方法。因此,您将作品中的教学理念、方法无论用于讲座,还是用于教学,均不构成侵权。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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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先生   其他

我在某IT公司做研发,该公司主要生产销售服务器设备。服务器上的软件使用了不少开源的项目,其中这些项目的许可证有MPL,LGPL和GPL的。而且GPL的项目通过静态链接链接到公司的服务器软件当中。 我的疑问是这个服务器软件项目是不是违反了GPL,另外我能不能直接将服务器软件的源代码进行发布?

2009-12-12 17:36

您好! 如果贵司仅利用GPL项目通过提供复制、配置系统、人员培训、运行支持、增强维护等技术服务活动收取服务费,而不收取权利费,则不违反GPL;如果收取权利费,就违反了GPL有关规定。 您可以发布软件源代码。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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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小姐   其他

您好,我公司上次向工商局举报有人销售假冒的我公司产品,并配合工商部门查封了一部分货物。过了几天后工商局把查扣清单也给我们了。  但现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却说侵权人无证经营,只罚了他一万元钱(侵权人是个体户)。  请问:  1、怎么样才能让工商局改变处罚。即处罚的是侵权人销售假冒产品而不是无证经营。  2、怎么推翻工商部门的决定,要向上一级部门反应吗?

2009-12-10 16:10

您好!  销售假冒产品,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贵司的产品使用了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因此,  1、贵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工商管理部门改变其行政处罚决定;  2、贵司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并判决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  建议贵司采取第二种维权措施。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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