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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博主请注意,这样“爆料”会违法!
、临时封禁账号的处罚。然而,李某在受到处罚后并未停止侵权行为。 A公司和B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如下: 一、A公司和B公司主张的皮肤设计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本案中,A公司和B
发布时间:2025.08.04 -
“离心压缩机选型”软件及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基本级数据,设计、制造了多台被诉侵权产品。当时,两斯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对两斯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予以确认,并保证此后不再使用沈某集团的商业秘密,斯某公司也于2011年10月17日承诺停止侵权,取得沈某集团谅解,当地公安机关于2013年6月20日撤案。然而,两斯某公司基于其在先实施的侵害商业秘密行为,非法获取和使用了案涉技术秘密,并持续至今。沈某集团、透某公司根据被诉侵权产品所附8份随机资料
发布时间:2025.09.09 -
欧洲专利申请呈增长趋势及欧洲专利局改革
员工的奖励,分给了70%的员工,大概有5500人。 商业秘密并不比专利简单 当被问及商业秘密日益增长的问题时,巴迪斯戴利说他从未认为专利是唯一的解决方案并理解企业更趋向于采取商业秘密的做法。虽然商业秘密越来越多,专利申请的数量也是越来越多。 他补充说道,人们不要认为商业秘密比专利简单,很多时候商业秘密甚至更复杂。企业需要管理内部流动的信息。选择商业秘密总有合理的理由。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编译)
发布时间:2016.04.06 -
未播剧集被曝光,“延禧”还有哪些维权攻略?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而未经权利人的许可,擅自在网络上传播他人的剧本或者影视剧的行为,属于侵害剧本及影视剧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
发布时间:2018.09.0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摘 要 《规定》严格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以及法律原意,紧密结合审判实际,注重相关制度的配合衔接,形成保护合力。根据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特点,针对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对保护客体、构成要件、保密义务、侵权判断、与员工和前员工有关的法律适用、行为保全、刑民交叉、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民事责任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切实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 2020年9月12日
发布时间:2021.04.22 -
“锂离子正极材料”不正当竞争案
,涉案商业秘密中部分已交付给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部分尚未交付。对于部分已经交付的商业秘密,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享有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对于尚未交付的部分商业秘密,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享有取得商业秘密的合同债权;江苏翔某新能源科技公司、柳某、金某峰既侵害了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又侵害了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债权,遂改判江苏翔某新能源科技公司、柳某、金某峰连带赔偿
发布时间:2024.07.18 -
海能达与摩托罗拉商业秘密及版权侵权诉讼案达成和解
海能达与摩托罗拉系统公司之间的商业秘密及版权侵权诉讼案件近日取得新进展。海能达公司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具体信息将通过公司官方公告发布。此前,摩托罗拉在2017年提起诉讼,指控海能达通过其前雇员获取了数字无线对讲机技术的商业秘密。双方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展开了多轮法律博弈。 2022年6月,海能达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H系列产品未侵犯摩托罗拉的商业秘密和版权。然而,摩托罗拉随后向美国法院
发布时间:2025.01.21 -
全国首个AI和首个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商业秘密保护团体标准发布
智能机器人领域商业秘密保护两项团体标准,一起来了解! 近日,由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牵头制定的人工智能和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两项商业秘密保护团体标准正式发布! 本次发布的两项标准是全国首个人工智能和首个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的商业秘密保护团体标准,填补了我国在人工智能和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商业秘密保护标准的空白,精准响应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深度合成)技术企业和具身智能机器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需求。 这两项标准分
发布时间:2025.07.07 -
广东东莞发布《经营者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
经营者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强化经营者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发布时间:2025.08.15 -
单一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
在万岩通公司任职期间接触到的管道公司相关项目人员。 万岩通公司主张恰行者公司、陈某、石某侵犯其商业秘密即客户名单,其内容包括管道公司客户交易习惯、需求、价格承受能力、项目负责人的性格特点、联系方式、地址以及万岩通公司与其形成的稳定交易关系,故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要求三被告恰行者公司、陈某、石某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
发布时间:2018.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