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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八起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无锡市亚赛德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1. 案情介绍 无锡市亚赛德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赛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桑某曾在无锡某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以下称权利人)任职,与权利人签订有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和电脑使用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认定,桑某在就职期间通过手机非法拍摄获取图纸。另发现亚赛德公司从权利人供应商处非法获取产品图纸,并且亚赛德公司自有
发布时间:2025.06.23 -
尊湃侵犯华为海思芯片技术商业秘密案一审判决生效
近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厅获悉,最高检指导上海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尊湃侵犯华为海思芯片技术商业秘密案已于7月28日判决,14名被告人十日内均未提起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据悉,该案中,被非法获取的技术信息估值达3.17亿元。 据了解,海思公司系华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为公司于2011年启动Wi-Fi芯片研发项目,后由海思公司负责该项目,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长期自主研发,取得
发布时间:2025.08.27 -
江苏南通宣判一起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
设计图纸。但曹某不予理睬,继续侵权。 法院认定被告侵犯技术秘密 华宇公司无奈,一纸诉状将新宇公司和曹某告上法庭。 新宇公司和曹某辩称,其是通过拆解市场上同类产品和华宇公司的产品,获取的技术信息,属于“反向工程”。同时,他们认为涉案的技术信息属于公众已知悉的范围,不构成商业秘密。 2011年1月,法院委托南通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进行了技术鉴定,认定华宇公司主张的9个技术点在该制造行业中属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
发布时间:2012.04.08 -
颜某与南京ZZ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某侵犯“有色金属钡的真空还原法的工业化生产工艺技术及其设备工艺”商业秘密及专利申请权纠纷案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宇公司)、原审被告南京中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锗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颜某某、达宇公司均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知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期间,颜某某(颜杰)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愿意服从一审判决,向本院
发布时间:2017.12.07 -
以「共享单车」为例,谈如何保护商业创意?
具体表达形式同样不能构成作品。例如,在郑维江与吴冠中“文字画模式”版权案[(2007)二中民终字第17838号]中,法院认为“美术作品的创作观念、风格和手法属于创意或构思等思想范畴,不属于我国版权法保护的内容”。 三 从“商业秘密角度”谈保护商业创意 就商业秘密而言,其实用性要求商业秘密必须转化为具体的可以实施的方案或形式,法律并不保护单纯的构想、大概的原理和抽象的概念。因此,某一商业创意如果尚在
发布时间:2017.05.25 -
以「共享单车」为例,谈如何保护商业创意?
具体表达形式同样不能构成作品。例如,在郑维江与吴冠中“文字画模式”版权案[(2007)二中民终字第17838号]中,法院认为“美术作品的创作观念、风格和手法属于创意或构思等思想范畴,不属于我国版权法保护的内容”。 三 从“商业秘密角度”谈保护商业创意 就商业秘密而言,其实用性要求商业秘密必须转化为具体的可以实施的方案或形式,法律并不保护单纯的构想、大概的原理和抽象的概念。因此,某一商业创意如果尚在
发布时间:2017.05.25 -
沪上IP异闻录之 “逃犯克星”演唱会的门票
在一次和朋友的聊天中,说起关于商业秘密的话题,朋友抛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时性的商业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吗?”看到笔者陷入迷茫,朋友举了这样一个诡异的例子: 张学友被戏称为“逃犯克星”,因为警方经常能在他的演唱会上捕获通缉犯。现在小明获得了一张当天的价值1980元张学友演唱会门票,但是当晚他要给女友庆生,只能忍痛放弃,由于还有2小时演唱会就要开始,小明希望能原价转出门票,但一时之间找不到接盘侠,非常
发布时间:2019.01.16 -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应当计算为一件。存在大、中、小包装盒时,这些包装盒上分别印有相同商标标识,大小包装依次套装。在计算商标标识数量时,应当以最小商品上的商标标识计算为一件;无最小商品的商标标识,只以包装盒上侵权商标标识作累加计算。 10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如何认定“重大损失”? 答: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一般是指商业秘密被侵权后权利人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这种损失必须是能够明确计算的,不应包括间接的或者仅仅是
发布时间:2016.12.19 -
知识产权“热词”下的“冷思考”
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都严格要求自己习惯。这些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相信大家有目共睹,于我而言,对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的完善和前沿问题的研究就是责任和使命。现将近年来我所关注和研究的“作品”界定、商业秘密保护、商标抢注等问题的分析与总结分享给大家。 这两年,侵权案件不断发生,人们的著作权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愈加强烈,原创作品逐步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但“作品”的界定范围似乎还有些模棱两可。去年,经过我对各类
发布时间:2019.02.11 -
签有保密协议的员工离职后,利用“经验”开发相同产品,是否违反协议?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问题,如果签有保密协议的离职人员自行创建公司,采用独立开发完成与前公司产品功能一样的产品,产品为软件产品,离职人员没有带走前公司的源代码,仅仅凭自己的经验重新设计和开发,开发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有部分源码与之前公司产品的相似,但也会有一些创新点。该员工仅签有保密协议,但没有签订竟业禁止协议。问题1:这种行为是否算侵犯商业秘密?问题2:证明他重新设计开发的
发布时间:201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