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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秋姐”网名卖同款洗发水,电商主播维权获赔13万元!
电商平台中“主播带货”已成常态,随着主播知名度的提高,其推广的商品也会具有竞争优势。那么擅自使用带货主播的“网名”作为商品标题,并销售同款商品,这样的“销售策略”是否合法?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远嫁苗乡的秋姐”为原告某电商服务公司在某互联网平台上开通的网络账号,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陈某某通过上述账号进行直播带
发布时间:2026.03.04 -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免费直播AI课程虚假宣传案例
”,从没见过有人中手机。经调取抽奖程序的后台数据,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设置奖池时,偷偷把“特等奖”的中奖概率调成了0。也就是说,那部让人心动的苹果手机,从一开始就只是个“画在墙上的饼”,永远不可能被人摘走。 针对当事人对AI课程的销售状况及培训效果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和采用谎称有奖的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50
发布时间:2025.09.18 -
热销的“老字号蟹生汁却“不是那个味儿?竟是高仿!法院判了
销售过江蟹生调味汁”。之后,该公司依法对涉事调味品公司、供应链公司、蔡某和商贸公司提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之诉。 瓯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标识“周氏阿外楼”中的显著部分为“阿外楼”,与案涉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阿外楼”相同,构成近似。“阿外楼”字号与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阿外楼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亦有菜品江蟹生等使用到类似调味料,被控侵权商品上突出使用“阿外楼”文字,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
发布时间:2025.09.28 -
刷单?刷量?刷好评?后果很严重!通过买卖两侧平台组织刷单刷量,如何定性?
电商平台的评论区中充满了各式各样的评论,查看“评论”成为消费者进店购买时必备功课,激烈竞争下的商家渴望收获好评,部分不法商家组织“水军”对商品刷单刷量,眼花缭乱的“好评”之下,真实评论愈发难以被看到,评论区沦为虚假宣传营销地。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通过买卖两侧平台组织的,涉及国际知名跨境电商平台的“刷单”“刷量”“刷好评”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回顾 某
发布时间:2025.09.29 -
全国首例利用外挂从事代练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判决书
【裁判观点】 原告上海米哈游公司基于授权运营涉案游戏并投入成本提升用户体验所获竞争利益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原、被告因被告销售干扰原告游戏的商品形成竞争关系。被告通过技术手段代练升级、加速地图探索,妨碍原告游戏正常运营,减损收益并影响服务器安全,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综合考量,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含合理开支在内经济损失300万元,并支持其登报声明诉求。 某某公司1与某某
发布时间:2025.09.29 -
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8号) 《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9月2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3日 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1996年5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
发布时间:2025.10.09 -
伊利vs蒙牛 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判决书
【裁判观点】 本案中,法院围绕伊利公司主张的涉案商品包装、装潢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及蒙牛公司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两大核心争议,作出如下裁判观点: 关于伊利公司主张的涉案商品包装、装潢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法院认为:其一,涉案包装、装潢虽采用乳制品领域常见的奶牛、牧场、绿色等设计元素,但其通过对元素的具体表达方式、组合排列、色彩搭配等进行个性化设计,形成了独特的
发布时间:2025.10.09 -
销售正品搭售自有商品,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当销售他人正品商品的同时,搭售、混合销售自有品牌商品,是否构成侵权?近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基本案情 甲公司是膳食营养补充剂行业的标杆企业,其拥有的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宣传推广在膳食营养补充剂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乙公司经营范围与甲公司相同,系同行业竞争者。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网
发布时间:2025.10.14 -
深圳法院判潮玩“神似抄袭”侵权:护原创,“搭便车”必担责!
负责人表示:“我们注意到有网友在‘朋某岛’系列产品的‘种草’文章下,添加了‘泡泡玛特’‘夜某城’‘SKULLPANDA’这些话题,评论就是对‘SKULLPANDA’‘夜某城’进行抄袭。我们认为这个行为是侵害了泡泡玛特的合法权益,所以决定向相关主体提起诉讼。”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赔偿原告公司的损失25.5万余元。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调查
发布时间:2025.10.15 -
中海企业发展公司诉中海外城市建设公司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5.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