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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仁某”两家用,相同产业、相同字号,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一个“仁某”两家用,相同产业、相同字号,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八年“傍名牌”“搭便车”之争终落幕 1993年起,来自新加坡的仁某置地集团在中国上海、南京、成都等地落子,陆续成立三家公司,凭借“仁某滨江园”“仁某广场”等高端项目迅速打响品牌。 远在西北地区,另一家“仁某公司”悄然成立。2004年起,一批高档住宅楼陆续落地甘肃省兰州市,“国际”“晶城
发布时间:2025.05.13 -
相宜vs相宜本草商标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5.11.26 -
盗用商品宣传图引流,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现,市面上出现了B公司销售的同款削皮刀,曾经帮自己推广的刘某也在其商品橱窗里销售B公司同款产品,使用的产品展示图也和自家的几乎一模一样。 A公司认为,B公司与刘某未经许可盗用其宣传图,侵犯了其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和刘某下架图片、公开道歉并赔偿70余万元及维权费用。 B公司辩称,被诉侵权图片仅是普通产品照,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其使用行为源于“行业惯例
发布时间:2025.12.01 -
游戏租号平台违反网络游戏账户实名制规定,法院判赔510万元!
故事梗概 A公司和B公司是热门网络游戏《某无间》的共同运营者。A、B公司发现,C公司等在其运营的某租号网站、电脑客户端及手机 APP提供《某无间》游戏账号的租赁服务,并在网站中擅自使用与《某无间》相关的文字、图片及其他商业标识,认为该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C公司等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在某租号平台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 C公司等辩称,租号行为实际满足
发布时间:2025.12.24 -
从“升级款“话术到“假洋货”诋毁 直播营销不正当竞争案落槌
声明所描述的产品与A公司产品高度相似的行为,法院认为,B公司虽未直接点名A公司产品,但通过影射贬低竞争对手商品为“假洋货”,引导消费者对A公司产品产生负面认知,降低了A公司在消费者心中的商业信誉,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该声明属于编造误导性信息,构成商业诋毁。 B公司、C公司的案涉侵权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及对A公司的商业诋毁,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A公司的知名度
发布时间:2025.11.21 -
《运动者联濛》起诉《运动者联盟》不正当竞争,法院如何判?附判决书原文
北京2022年冬奥会顺利开幕后,一档名为《运动者联濛》(下称《联濛》)的全新运动类综艺节目正式播出。该节目邀请了前冬奥会冠军、我国知名短道速滑运动员王某参演,首播播放量突破3.8亿次。然而一年后,另一档名为《运动者联盟》(下称《联盟》)的同类节目上线,同样有王某参演。因两档节目在节目名称、嘉宾及画面风格上存在高度相似,《联濛》著作权人认为《联盟》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
发布时间:2025.11.18 -
“钱大爷”搭便车“钱大妈”,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赔3万元
行为,侵犯其第12922347号、第536699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钱大爷生鲜店将“钱大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字号从事生鲜零售服务,并将该字号作为收款账户名称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钱大妈公司诉请法院判令钱大爷生鲜店停止侵权行为,变更登记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 钱大爷生鲜店辩称,第一,“钱大爷生鲜店”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其经营受法律保护。钱大爷生鲜店在
发布时间:2026.01.15 -
"去水印"软件被诉侵权!法院:技术中立非挡箭牌,仍构成不正当竞争
立即下架软件并提交源代码,经核查,系通过API接口实现全平台原始视频下载。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地视频编辑功能具有广泛合法应用场景,不属于侵权功能,但提取原始视频的功能破坏抖音下载规则,MD5转码功能也主要用于绕过“去重”审查,均妨碍平台服务正常运行,被告关于“技术中立”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网络不正当竞争”中的兜底条款,认定被告提供案涉网络应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原告各项
发布时间:2026.01.19 -
北京微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许某晴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编者按 流量作为互联网经济的一个重要因素,其通常表现为用户数量、浏览量等相关数据集合。“流量造假”作为网络领域的黑灰产,行为人利用技术手段,为“流量”购买者生产了大量虚假的数据以营造虚假繁荣。“劣币驱逐良币”之下,正向的内容评价体系失灵,流量将集中于低质的内容和创作者,而用户则被虚假无效的信息所包围,最终,互联网产业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生态遭到破坏。 本案的裁判在认定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同时
发布时间:2025.12.02 -
分时租赁视频VIP账号,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的核心消费群体,在虚拟权益销售市场形成实质竞争关系,客观上破坏了原告公司的定价体系与经营规划,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胡某赔偿原告某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1万元。 京小槌释法 分时租赁视频VIP账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关于“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
发布时间:2026.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