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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总局发布医美领域十件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医疗美容行业的发展,是人们生活质量提高的标志,有庞大的市场需求。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个行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乱象。一些经营者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对资质荣誉、产品功效、整形疗效等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医美市场虚假宣传、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办了一批医美市场不正当竞争案件,着力规范医美市场竞争
发布时间:2021.10.27 -
擅用《原神》游戏人物形象及游戏数据案一审判赔200万
近日,石景山法院审结了原告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米哈游影铁公司)诉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张某、林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方实施了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林某共同赔偿原告米哈游影铁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支出6万余元,被告张某对其中10万元经济损失及全部合理支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石景山法院
发布时间:2024.03.27 -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摘要: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不仅必要而且具有可行性。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和第6条尚因制度缺陷无法为未注册商标提供有效保护,但是通过革新一般条款的适用理念,科学重构“不正当竞争”概念,采用“不正当竞争界定+重点示例”的开放立法,可以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制度涵摄。同时前置性地在商标法中植入未注册商标系当事人财产的观念,强化对抢注行为的规制,可以增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4.10.15 -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隐性使用关键词行为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隐性使用关键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可能性 三、隐性使用关键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正当性 一、问题的提出 在网络信息极其丰富以及电子商务非常普遍的时代,一方面人们通过网络获取信息以及商品或服务愈发便捷,另一方面公众又面临如何才能从海量信息中快速和有效地查询并获得自己需要的信息以及商品或服务的问题。而网络服务平台以及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关键词搜索和匹配功能,既
发布时间:2024.11.22 -
以关键词隐性使用探析《反法(修订草案)》第七条五项
关键词推广是指网络服务推广商提供的一项网络服务,即客户通过购买网络服务推广商的特定关键词广告位,使客户信息在用户搜索相关关键词时出现,从而提高关键词曝光度的行为[1]。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关键词显性使用的行为较有定论,即认为该行为构成商标性的使用,再根据个案判断是否构成混淆、误认等。但对于关键词隐性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司法实践则存不同观点。 隐性使用是将商标、企业名称、商品名称等商业标识在后
发布时间:2025.01.26 -
全国首例涉百科词条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判决书,判赔800万!
发布时间:2025.05.26 -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2款兜底条款的适用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2款兜底条款适用的一般思路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2款兜底条款适用的具体步骤 摘要 抢票软件利用技术手段,为目标平台的用户提供不正当抢票优势,破坏了平台的购票规则,损害了平台的竞争利益,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长远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2款兜底条款的
发布时间:2025.11.27 -
热映电影IP被“搬进”摄影写真馆,算侵权吗?
一起特殊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是国民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等系列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则是一家全国知名的儿童摄影连锁店。原本分属电影与摄影两个看似不相关的行业,却因一个爆款IP的跨界使用对簿公堂。 热映电影遭遇“搭便车”营销 原告表示,在哪吒系列电影热映、社会关注度高的时期,被告未经授权在线上平台推出“哪吒”“石矶娘娘”等主题
发布时间:2026.03.04 -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程某阳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至2021年4月期间,案涉直播场控助手软件充值总额为人民币490298.96元(币种下同)。 北京某科技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杭州某网络公司、程某阳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著作权侵权行为,注销其为实施增加虚假人气侵权行为所使用的全部相关“快某”账号,连带赔偿北京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567155元。 杭州某网络公司、程某阳辩称:某直播场控助手软件租用真实的“快某”账号,利用技术
发布时间:2025.07.03 -
网店转卖“刮码”化妆品,侵害商标权 品牌方怒了!
网店销售的化妆品,看似一切“正常”,但包装上用于核验真伪、追溯来源的“溯源码”竟然是刮除状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就审理过这样一起因销售“刮码”商品引发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那么,商家销售“刮码”商品的行为,是否侵犯品牌方的合法权益?法院如何认定? 案件回顾 上海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某化妆品公司)诉称,其经授权使用“伊蓓诺”和“魅百迷”注册商标从事化妆品的生产销售
发布时间:2025.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