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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知一审审结“微信”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
公众极易将该标识与腾讯公司产生联系,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即此时诉争商标已难以发挥正常的服务来源识别作用。 而原告游联公司于诉讼中提交的使用证据数量较少,且根据证据显示,原告通过手机应用的方式使用诉争商标更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所提供的服务与腾讯公司的“微信”软件相关,故原告对诉争商标的使用并未消除诉争商标的使用可能造成混淆误认。 因此,诉争商标“微信”在核定服务上缺乏显著
发布时间:2018.08.09 -
称商标权遭侵犯,学而思教育公司起诉索赔30万
混淆误认,损害了学而思教育的商标权益。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合理审查之义务,使得北京京瀚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行为在其网站中大肆发布,给学而思教育造成损失,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发布时间:2018.06.11 -
品牌与商标的差异之处
是由国家所授予的一种权利,其可以为企业在建立品牌时所投入的一切提供保障。这种权利可以给予商标所有人一种能够阻止他人使用相同品牌以及防止他人使用相似标志产生混淆的独有权利。 商标的作用 商标可以将某一方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厂商的产品或服务区分开来。这种将来自不同源头的产品与服务区别开来的能力叫做“产地识别功能”。而商标其他的功能还包括“质量识别功能”以及“宣传功能”。具体来讲,“质量识别功能”可以让
发布时间:2018.09.12 -
论“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商标的行为
袁博 同济大学 基本案情 美菱公司系涉案“美菱”商标的权利人,曾与环保公司签署《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书》,但该协议书中约定的环保公司被许可使用的产品范围仅限于加湿器、除湿器等,并不包括空调扇(冷风扇)及电暖器。 但后来环保公司未经美菱股份公司许可,在冷风扇、电暖器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并进行销售。 一审法院认为,环保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
发布时间:2018.08.17 -
众信金融商标侵权案一审有果
二原告提供的金融服务范围存在较大差别的事实,众信金融公司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不会导致公众混淆等。据此,海淀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 在判断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时,需要审查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系突出使用,以及是否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就是否属于突出使用,一般根据相关标识的使用方式来判断,如均使用其企业
发布时间:2018.10.12 -
"习酒vs习家庄"无效宣告案二审判决书
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三、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七条的规定。 四、习酒公司已将“习”商标在全类上进行申请注册,“习”字与习酒公司形成了唯一且紧密的联系。 五、诉争商标被核准注册,将会使习酒公司的驰名商标被淡化。 六、习酒公司是国内最知名的酿酒企业之一,长期以来一直为广大消费者所信赖,引证商标“习
发布时间:2018.10.25 -
LV在欧盟普通法院两起商标诉讼中胜诉
”(波兰语,意为“博彩”)字样(见下图)。 被异议的第13514534号欧盟商标申请图样(来源:EUIPO) 路易威登于2015年提出异议,称该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15,628号欧盟图形商标容易混淆。这件商标相信大家都很熟悉,就是路易威登著名的“LV”logo(见下图)。路易威登还提到了其商标在欧盟、在相关商品上的声誉。 引证商标第15628号欧盟商标图样(来源:EUIPO) 起初,欧盟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18.12.04 -
浅析商标侵权案件中混淆判断标准
许芃 武汉中院知产庭 在如今市场经济时代,商标已经成为各大市场主体相互竞争的紧俏资源。商标被广泛应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主要是为与其他商品相区别,让公众知道所购买商品的来源。随着经济发展,商标隐性财富价值被一些不法商家利用,使用了与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造成一般公众混淆或误认。如市面上出现“营养怏(快)线
发布时间:2018.11.06 -
如何判断图文组合商标与文字商标是否近似?
,该自然人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历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起诉、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两审诉讼程序,该自然人的诉讼请求未能获得法院支持,涉案“方正寒育”商标最终被宣告无效。 案件评析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作为商标权利人提起异议、无效最常使用的相对理由,相关案件中争议焦点主要为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是否容易造成混淆误认。 在权利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诉争商标为
发布时间:2019.03.27 -
判定商标近似关键在于是否造成公众混淆
作出决定。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在判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如果引证商标权利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
发布时间:2019.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