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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高   其他

我有个网站叫人脉网(www.myrenmai.com),已注册商标45类(注册号6887588)。有一个网站叫人脉库(网址:www.renmaiku.com),我认为跟我的网站属于同一类别,请问是否算侵权,如果侵权我应该如何维权,谢谢!

2010-12-23 23:44

您好! “人脉”作为一种日常用语,其使用频率极高,"人脉网"商标虽然已被商标局核准注册,但是,法律并不能支持您据此排除他人对“人脉”一词的合理使用,否则,将形成不合理的行业垄断。因此,我们认为,他人创办并运营“人脉库”网站的行为不侵犯您的上述商标权。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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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   其他

我是一名在读研究生,我对专利行业很感兴趣,请问一下贵律师行是否招收实习生?

2010-12-22 17:51

您好! 如方便,可将您的简历发至本网邮箱ciplawyer@163.com,我们将视情况与您联系。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1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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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lijuan   其他

China Patent Legal System and Practice,请问这本书在哪里可以买到

2010-11-26 13:23

您好! 您如欲购买该书,可以按如下邮件地址联系刘丁香女士: donna.liu@lexisnexis.com 也可以登陆如下网址,联系购书事宜: http://hk.lexiscn.com/book/en/book-brief-1050.html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1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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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ying   其他

请问,用丛书号发表的作品能否打官司?不会算盗版和非法出版书吧?谢谢

2010-11-17 09:40

您好! 作品自完成时起,不论是否发表,均受到《著作权法》的自动保护。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1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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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O   其他

你好,我想问下,现在腾讯的抄袭事件新闻报道很多,我们应该怎么保护我们未公布的产品信息,属于网络营销手段的方面,请问这个申请知识产权,需要走怎样的程序,谢谢

2010-11-16 14:00

您好! 您可以对需要保护的网络营销手段采取保密措施,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或者,您也可以尝试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商业方法专利。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1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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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蘑丫丫   其他

我和一个厂家签了授权书在淘宝卖他们的小家电,是“全国网络渠道特约经销商”,现在他们有了好的选择,要踢掉我,不给我供货了。另一家淘宝店已经开始卖他们的产品,并且也有他们的 授权书:是全网唯一的代理商。这家反说我侵权,我该怎么办?

2010-11-08 10:44

您好! 您可以依法起诉该厂家,追究其违约责任。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1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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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其他

您好!   我有一项科学新发现,想申请知识产权并以请专家验证,这应怎么办,您可以代理不。发现的是磁单极。能的话要多少钱。

2010-11-04 13:20

您好! 只要您的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要求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即可通过申请程序获得专利授权。具体事宜您可以拨打本网咨询热线进行咨询。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1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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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松   其他

律师先生:您好!    年初政府部门约我担任主编(我与该部门没有工作关系),独立编写完成一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乡土教材(内部发行),同意支付报酬。政府部门只提出原则性要求,并设编辑委员会,内容策划由我自定。成书之时,对方只在封面署政府部门名称,主编署名放在内页编辑委员会之中,不同意我在封面署名。请问此作品我有没有著作权?有无封面署名权?谢谢!

2010-09-27 11:54

您好! 该教材属于委托创作的作品,如无向相反约定,受托人享有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是著作权中非常重要的一项专有权利,而在封面署名是最为常用的署名方式,因此,您的要求并无不当。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1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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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想国度   其他

您好,想问一下我委托设计公司设计作品并支付了一定的费用,我准备去登记版权可以登记成自己的吗

2010-09-16 22:57

您好! 根据《著作权法》之规定,受委托的作品,版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版权属于受托人。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1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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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全   其他

我有一项专利转让,属于实施许可,入门费3万加提成每台200元,协议有效期8年,签约时入门费没付,一年后协议解除,法院判决入门费只给八分之一,请教:入门费和专利使用费是一样的吗?被告没有主张这项要求,可以这样判吗?

2010-09-02 18:14

您好! 入门费及提成费,可以理解为专利许可使用费的不同形式,二者相互独立,均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法院判决结果是否合理,须根据协议解除行为的性质进行判断。如系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协议,不存在违约事实,则基于公平原则,法院判决八分之一的入门费并无不当。如因被许可方违约导致协议之解除,则法院仅判决八分之一的入门费似乎有失公允。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1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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