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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追问一下。涉案图形的商标是原告的公司注册的,并不是原告本人注册的。原告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也没有提供当时公司注册商标的图形是他许可的证据。请问:1,没有其他作品完成的证据,只凭商标注册证能不能作为著作权归属的证据?2,公司的商标注册证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张的著作权有必然的联系吗?3,在后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在没有其他辅助证据证明的情形下,有证明力吗?

2012-07-30 08:45

 

您好!

 

 

登记时间在后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证明著作权的归属。如果商标权人证明作为注册商标的图形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则可以初步确认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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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   其他

您好,201030210782.4 这个是对方的申请号,这个是我们的图片http://img02.taobaocdn.com/imgextra/i2/16306297/T2ezNSXjXcXXXXXXXX_!!16306297.jpg,我的是绿色鞋底,国内就我们一家,设计重点不一样,属于外观侵权吗?

2012-07-25 11:31

 

您好!

 

 

您仅提供了侧视图,而未提供其他视图,无法和上述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全面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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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k   其他

徐律师,您好。有个关于著作权的问题想咨询一下:原告主张自己是著作权人提供的证据是:1:2012年3月6号原告登记的著作权登记证书。2:原告所在的公司在2006年注册的涉案图形商标(第18类)注册证(原告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2012年2月注销,该商标转让给另一个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原告)。请问原告起诉我在2009年注册的涉案图形商标(第25类)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请问原告提供的这两份证据能证明他就是著作权人吗?证明力大吗?谢谢

2012-07-24 13:04

 

您好!

 

 

原告2006年注册涉案图形商标的事实,可证明其在你注册同样图形商标之前就已发表该图形作品,除非你能够举证证明该图形作品的创作者并非原告,而是另有其人。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我国《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不具有《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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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马   其他

那请问你们那边专门管有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 可以帮我们做一份律师函 我们该怎么联系你们

2012-07-20 13:08

 

您好!

 

 

您可来电咨询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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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马   其他

您好!    我们公司同时申请了产品的外观设计专与发明专利,但外观设计专利现在已经有了,现有一家企业模仿我们的产品,一模一样,去咨询专利局,专利局的人让我们先发一封律师函(警告信),请问这个可行吗?

2012-07-20 08:24

 

您好!

 

 

律师函往往能够起到震慑侵权人的效果,不妨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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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其他

徐律师您好:我们公司想注册一个著名商标的,咨询一下价格

2012-07-19 08:41

 

您好!

 

 

如方便,可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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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小姐   其他

想注册一个著名商标的,咨询一下价格

2012-07-19 08:38

 

您好!

 

 

如方便可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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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   其他

徐律师你好!我想请教个问题,我有一个产品,自己做了一款模具,但是不久前被另外公司复制(一样的外观),有没有办法告对方。赢的机率有多少。(注:我没有早请专利)

2012-07-16 17:51

 

您好!

 

 

您没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所以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同样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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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   其他

徐律师你好,我是一名学生,正准备写关于商标淡化方面的论文,我想请问你下我们国家现在对于商标淡化是有什么样的观念呢,还有就是想请问下商标淡化对于我们现在的市场经济会出现什么不良影响

2012-07-06 19:56

 

您好!

 

 

中国《商标法》目前并未承认商标淡化理论,《商标法》第13条是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规定,也只是从直接混淆拓展到了间接混淆,但并未采纳商标淡化理论。商标淡化理论起源于美国,并得到立法和司法的确认,欧盟立法亦采纳了商标淡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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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   其他

徐律师,您好:问一下关于商标权与著作权的问题,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了别人的著作权,但商标注册后并没有在商业行为中实际使用过。请问:1,著作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经济赔偿吗?2单纯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还是属于民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3,如果属于是行政行为,法院能受理吗?谢谢

2012-07-05 15:52

 

您好!

 

 

一般而言,如果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经济赔偿责任较轻。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申请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当然也不属于通常民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否则就不会有“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注册商标的法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注册商标之行为应属于意图获取行政确认商标权的民事行为,自法理而言,法院对此类行为予以受理并无不妥。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会以单纯的申请注册行为不构成民事侵权为由不予受理,而且,中国商标法的制度设计是将行政确权与民事侵权分别委以不同的程序,撤销商标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因此而产生后续的行政诉讼程序,而制止侵权商标的使用需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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