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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m   其他

您好,咨询一下有关商标三年不使用的问题,我的商标在2007年申请,在2010年1月初审公告,被别人提了异议,2012年3月6日异议结束,6月份我拿到了商标注册证,但商标注册证上注册有效期限是:201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13日。请问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别人提出会被撤销,请问这连续三年是从什么时候算,是2010年4月14日还是2012年3月6日异议结束?如果到2013年4月4日我还没开始使用商标,别人提出撤3,会不会被撤掉?异议期间能不能作为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2012-08-27 11:33

 

您好!

 

 

《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三年期间是从异议期结束后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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蝶恋花   其他

您好!我们是一款酒的代理商,但我们觉得该产品的外包装有点次,我们公司自己想把外包装给他换掉,就只在外包装上打上我们公司总经销。最外面的纸箱和里面的酒、酒瓶都不更换这样会存在侵权或有其他的法律责任吗?急期待你的回答。谢谢!

2012-08-21 11:40

 

您好!

 

 

如果贵司代理的产品包装上印有生产商的产品商标,或者,产品的包装属于生产商特有的包装、装潢,那么,贵司更换产品包装的行为应事先取得生产商之许可,否则,贵司的行为有可能构成违约或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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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哲峰   其他

`你好,我做了一个国外的商标,客人有在国外注册。并且授权给我,但是国内有其他人注册,我生产会有什么后果?

2012-08-16 09:55

 

您好!

 

 

如果您做的是OEM业务,生产的产品贴上商标后直接出口,不在国内销售,则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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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   其他

我在今年2月份参加了由联想举行的“联想Z流行A面贴设计比赛”,并获得了量产奖。后签了合同,联想公司表示把半年内的销售金额的5%作为“成长基金”回馈给我。现在却说不进行生产和销售了,这算是违约吗?我现在该怎么做?

2012-08-15 14:05

 

您好!

 

 

您可以向其了解不进行生产和销售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无正当理由,可考虑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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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爱美森   其他

徐律师:您好!我是一家板材加工企业,因公司欲与多家研究单位建立研究合作意向,现需草拟关于研发合作协议,不知您是否有兴趣与我公司合作,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2012-08-14 17:23

 

您好!

 

 

为社会各界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是我们律师团队的职责所在,如方便,请将详细情况发至本网邮箱,我们律师会与贵司做进一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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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   其他

您好,徐律师。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的两家公司,该两家公司不在一个地方,之间也没有投资关系,但股东基本一样,经营范围也一样。原先的公司成立于2003年,于2010年注销。现在的公司成立于2009年至今。原来的公司在2003年以来就在门锁产品上使用了X商标,并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但一直没有把商标注册。现在的公司自2009年成立以来在门锁产品上也使用该商标,今年现在的公司发现有家企业在2008年抢注了该商标,想提起争议撤销商标。请问原先的公司的这种在先使用权,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的这种权利能不能被现在的公司承继,并以此为由提出争议?

2012-08-07 11:46

 

您好!

 

 

由于原公司已注销,原公司因在先使用而对所述商标形成的权利随之终止,除非有证据能够证明现公司受让了原公司的资产,那么,原公司对所述商标享有的在先使用权也由现公司一并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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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jiji   其他

你好徐律师;我有一问问题想向你们咨询:本人持有一商标:商标名称:白里透红 第3类<化妆品>;分类号:0301.0304.0306.0308.0309;2004年申请.2010年获得注册核准.该商标是否属于该类别的通用名称?第四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如不是通用名称改商标是否可以禁止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例如某某品牌白里透红霜>?以上2个问题烦请徐律师帮忙看看.万分感谢.

2012-08-07 11:29

 

您好!

 

 

“白里透红”应不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将其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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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此相依   其他

您好徐律师:我有一个问题想想你们咨询,乙方购买了甲方联和收割机的部分零部件自己组装,在整套联合收割机上使用,这套联合收割机设计是用于收获大瓜,南瓜等瓜类的,但乙方用来收割草类,结果出现人员伤亡情况,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谢谢了!急用! 

2012-08-03 10:51

 

您好!

 

 

发生事故的原因,有几种可能:1、对收割机使用不当;2、甲方生产的零部件质量有问题;3、乙方购买的其他零部件质量有问题;4、乙方对零部件的组装、使用不当。如果事故不是因甲方零部件质量问题所引起,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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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ffany   其他

律师您好,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问题,如果签有保密协议的离职人员自行创建公司,采用独立开发完成与前公司产品功能一样的产品,产品为软件产品,离职人员没有带走前公司的源代码,仅仅凭自己的经验重新设计和开发,开发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有部分源码与之前公司产品的相似,但也会有一些创新点。该员工仅签有保密协议,但没有签订竟业禁止协议。问题1:这种行为是否算侵犯商业秘密?问题2:证明他重新设计开发的证据应该有哪些?谢谢

2012-07-31 15:48

 

您好!

 

 

商业秘密是无形的,如果离职人员所谓的“经验”包含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则同样应当予以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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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z   其他

徐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采芝斋这个牌子在清朝光绪年间的时候本是一家,创始地是在苏州。因历史原因导致现在有苏州采芝斋,杭州采芝斋,上海采芝斋,还有个台湾采芝斋。苏州采芝斋握有糕点的注册商标,采芝斋三个字上可以打R,杭州采芝斋始创于1928年,比苏州的晚,我想请问下如果杭州采芝斋要做糕点的话,商品包装上打上杭州采芝斋,不打上R属于侵权行为吗?求解,谢谢

2012-07-31 08:56

 

您好!

 

 

由于历史原因,老字号不同于一般的商标,因老字号引发的权利冲突情况较为特殊。如果苏州采芝斋、杭州采芝斋、上海采芝斋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形成了在市场上共存的格局,且相关的消费者也已经能够将几家采芝斋区别开来,则苏州采芝斋对“采芝斋”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但也同时应当容忍其他几家“采芝斋”企业使用冠以地名的“采芝斋”商标,不过,其他企业对“采芝斋”商标仅享有使用权,而不具有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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