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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vs九粮液”商标侵权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注册了“滨河九粮神”文字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3241214号和第6054116号。其中,第3241214号商标于2003年7月21日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经续展至2023年7月20日;第6054116号商标经过异议、异议复审和一、二审,未被核准注册。 本院再审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二审判决对五粮液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及相应的法律依据是否存在遗漏。(二)滨河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
发布时间:2019.07.30 -
历时6年、获赔900万元— 五粮液诉“九粮液”等侵权胜诉
历时超6年,五粮液(000858.SZ)诉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滨河集团)商标侵权案,最终胜诉。 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再审判决,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的行为被认定侵犯了五粮液对“五粮液”、“五粮春”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滨河集团须向五粮液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 滨河集团还被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九粮春”、“九粮液”文字或突出
发布时间:2019.07.29 -
“周黑鸭”商标侵权案一审有果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依法对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周黑鸭公司)与被告北京永泰惠佳商贸中心(下称永泰商贸中心)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永泰商贸中心在其店铺招牌、收款凭证中使用 “周黑鸭”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周黑鸭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永泰商贸中心停止侵权,赔偿周黑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万余元。 周黑鸭公司诉称,其是一家专门从事鸭类、鹅类、鸭副产品和
发布时间:2019.08.15 -
界定被控侵权商品生产者的证据标准
【案号】 (2018)陕01民初512号 【裁判要旨】 被控侵权商品标注的商标为被控侵权人曾申请注册,商品的正面瓶贴标注有企业名称,被控侵权人仍能提供被控侵权商品,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人系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被控侵权商品注明的生产商虽系被控侵权人,但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系其生产,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人并非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者。 【案情简介】 1987年4月,西凤酒厂取得第284524号
发布时间:2019.08.23 -
“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之争再起波澜
“七月中气后,金与火交争。”进入7月,随着气温逐渐升高,凉茶市场迎来了销售旺季。作为占据国内凉茶市场半壁江山的两大品牌,“加多宝”与“王老吉”因商标侵权纠纷已缠斗多年。7月伊始,双方之间再度燃起了“战火”。 一年前的7月,针对“王老吉”商标权利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王老吉方面)诉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等6家关联企业(下称加多宝方面)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7.08 -
商品同名起纷争,九阳亮剑捉“李鬼”
商品的销售侵犯了该公司对“九阳”享有的商标专用权,遂将其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天津一中院),请求法院判令该超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九阳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等。 该超市经营者辩称,其于2015年10月就已停业,九阳公司诉称2017年12月20日到该超市购买九阳豆浆机的事实是虚构的,公证书内容不真实,涉案九阳豆浆机真伪由九阳公司自行鉴别有失公正。 一审判令赔偿2万 天津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第
发布时间:2019.07.19 -
混淆可能性标准在商标侵权认定中的适用——兼论反向混淆理论的适用
作者|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冯术杰 商标因其识别功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混淆可能性就成为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混淆可能性标准,在理论上似乎很清晰,但其在我国的司法适用中却存在多方面的问题,突出表现为认定方法简单而僵化,未能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作为认定依据;相关事实认定不清,未能尊重市场环境和商业规律;对于混淆的不当扩张解释。 混淆可能性的认定方法 2013年商标法修改之后,混淆
发布时间:2020.04.28 -
天津高院发布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
为了应对日益增多的商标权纠纷案件,进一步审理好商标权纠纷案件,提高审判水平,推进司法标准化工作,特别是厘清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思路,归纳商标侵权判定方法,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制定下发了《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该审理指南从审理思路、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商标权权利范围及状态、商标侵权判定、商标侵权行为、商业标识的权利冲突、抗辩事由、民事责任、驰名商标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3.11 -
邓百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侵害商标权。 司机通过虚假宣传方式大规模分享推荐码所获取的奖励款,不属于提供打车服务公司的实际损失,但其数额可作为该公司被损商誉多少的参考因素,除此因素外,可综合原告公司涉案商标知名度、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行为所造成后果、被诉侵权人在多个平台发布虚假宣传信息等因素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沪73民终254号 上诉人(原审
发布时间:2017.12.12 -
“流亭猪蹄”再审被认定为商品通用名称
“流亭猪蹄”是山东青岛流亭街道的特色传统名菜,因其色泽鲜亮、味道清爽、口感软糯而闻名。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认定“流亭猪蹄”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驳回了青岛波尼亚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波尼亚公司)与青岛鑫复盛餐饮有限公司(下称鑫复盛公司)的再审申请,至此,这起关于“流亭猪蹄”的商标侵权纠纷案尘埃落定。 引发商标侵权纠纷 据了解,波尼亚公司于1994年12月4日成立,经营范围为生
发布时间:2020.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