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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樱花”乱入市场迷人眼,“真樱花”倾尽全力来维权
使用于第11类热水器、炉具、马桶、浴缸、洗水盆、水龙头等厨卫商品上。 经查,苏州樱花与苏州樱花中山分公司均成立于2009年,负责人均为屠荣灵。2011年6月,屠荣灵同案外人又成立了中山樱花卫厨。中山樱花成立于2011年12月,法定代表人为余良成。上述经营范围均与厨卫用具相关。 早在2008年,樱花卫厨就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分别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及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历经二审
发布时间:2016.10.19 -
知名作品的主要元素是否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在同人作品中,单纯的主角人物形象、名称、道具等基本创作要素很难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这些基本创作要素的权益因著作权人投入了大量的心血进行创作,甚至投入商业化的运营,不应当受到不法侵害。知名作品中的主要元素被他人使用在具有商业标识性质的产品上并造成了对权利人市场利益的不合理的侵占时,是否可以诉诸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从反不正当竞争的渊源来看,商业标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较丰富的经验。因为
发布时间:2017.08.02 -
商业模式的法律保护与模仿自由
,不当抢夺了其商业机会,导致《协议1》未正常履行。被告不正当利用其劳动成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10万元。原告明确其独有的“警银亭”商业模式为:企业先与公安局就建设“警银亭”签订协议→公安局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下发批文→企业寻找合作银行签订采购协议→企业向生产厂家下订单→产品生产完成后由企业运到指定地点安装→企业
发布时间:2016.12.20 -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姓名权益的考量
作者:范静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 【案号】 (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318号 (2016)沪73民终235号 【裁判要旨】 姓名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中也蕴含着财产权益。在市场竞争中,如果姓名通过商业性的使用已经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产生了区分产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他人擅自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姓名,使得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介绍】 张立君
发布时间:2017.09.30 -
"施华洛婚纱"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不予注册决定,于2016年8月12日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起异议的主要理由: 一、原异议人是知名的水晶制品制造商,其名下的“施华洛世奇SWAROVSKI”品牌也广为公众知晓。早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原异议人就已针对原被异议人恶意提交的多件商标申请、注册以及原被异议人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17.10.26 -
商业模式的法律保护与模仿自由
,不当抢夺了其商业机会,导致《协议1》未正常履行。被告不正当利用其劳动成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10万元。原告明确其独有的“警银亭”商业模式为:企业先与公安局就建设“警银亭”签订协议→公安局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下发批文→企业寻找合作银行签订采购协议→企业向生产厂家下订单→产品生产完成后由企业运到指定地点安装→企业
发布时间:2016.12.20 -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姓名权益的考量
作者:范静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 【案号】 (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318号 (2016)沪73民终235号 【裁判要旨】 姓名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中也蕴含着财产权益。在市场竞争中,如果姓名通过商业性的使用已经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产生了区分产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他人擅自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姓名,使得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介绍】 张立君
发布时间:2017.09.30 -
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
专用权纠纷案 6、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极科极客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8、勃贝雷有限公司诉陈凯、鲁秋敏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9、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阔盛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 10、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2015.09.09 -
新反法第六条规定的“擅自使用”包括销售行为吗
作者:黄璞琳 江西省抚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禁止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并在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相应设定了罚款等行政处罚。原国家工商局1995年7月6月发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18.02.07 -
2017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 “十大”典型案例
视角出发,可以将涉案侵权人对外宣传内容作为判断侵权获利的参考。 案例五:“老干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二审案号:(2017)京民终28号 合议庭:周波、俞惠斌、苏志甫 原告(被上诉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贵阳老干妈公司) 被告(上诉人):贵州永红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贵州永红公司) 原审被告: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欧尚公司) 基本案情 北京欧尚公司销售了贵州永红
发布时间:2018.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