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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虚假宣传行为责任认定的司法难点和完善路径
的发展。 一、直播带货虚假宣传行为的现行法律规制 传统经济模式下的虚假宣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作为基本规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虚假宣传包括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两种表现方式;第二十条规定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26.01.14 -
企业域名与字号“搭便车”,引发百万赔偿
网页内容中多处使用“南某认证”“南某认证(中国)测试中心”“南某(中国)认证检测中心”“南某认证集团”,并使用“T*V-Laboratory(China)Service of Testing Co.,Ltd”作为深圳市南某公司的英文名称。深圳市南某公司同样提供“检测、认证”服务。 德某公司和T*V南某集团以深圳市南某公司涉嫌侵害其注册商标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深圳市南某公司停止侵权
发布时间:2025.06.04 -
游戏币交易,合法吗?
,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其游戏交易平台向用户提供该游戏的游戏币交易。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认为该公司明知案涉游戏的用户协议已经明确不能交易游戏账号、游戏道具和游戏币,却提供便利快捷的游戏币交易服务,严重危害了案涉游戏的安全性和游戏秩序,损害了其经济利益和商誉,且给外挂、刷金、盗号等网络游戏黑灰产谋取违法利益创造有利条件,给游戏行业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9.22 -
蹭“学习强国”名气推付费服务? 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
,用于推广自己的融媒体VIP服务。该行为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服务获得原告授权或与原告存在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平台公司遂起诉至浦东法院,要求该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50万元。 科技公司辩称,原告所获授权为普通许可,并非适格权利人。两公司并非同业竞争者,且“学习强国”为通用流行语,其使用属客观描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发布时间:2026.01.15 -
直播带货未提对手名称,为何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并未明确针对任何特定商家的商品,不构成对A公司的诋毁。C公司辩称,主播是因拿错商品介绍单,且很快就将其放下,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法院审理 本案纠纷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如下: 一、A公司与B公司、C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本案中,A公司、B公司均销售塑腰带商品,C公司的主播在电商平台直播过程中涉及对塑腰带商品的推介及引导消费者对此类商品进行消费,故A公司、B公司、C公司均与塑腰带商品
发布时间:2025.09.17 -
上海某铁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判决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某、张某,被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1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陈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经营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陈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万元;3.被告陈某在《人民法院报》或“某某社”APP上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带来的负面影响。 事实与理由:《崩坏:星穹铁道
发布时间:2025.09.17 -
关键词隐性使用的正当性边界
在互联网广告蓬勃发展的时代,关键词隐性使用所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日益增多。关键词隐性使用,是指在搜索引擎推广服务中,在后台将他人的标志标识设置为关键词,但不在前端自身推广链接标题、描述中直接使用该标志标识的行为。此类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过去对此问题的法律认识和司法裁判分歧较为突出。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对此问题予以了立法回应。从最新立法精神来看,判断关键词隐性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5.09.22 -
隔膜泵企业官网用“唯一”宣传涉虚假宣传 法院认定侵权判赔
经营者为了促进产品的销售,在自家网站宣传语中使用“唯一”字样描述产品功能,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近日,松江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虚假宣传导致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百顺公司是生物制药领域知名的四元隔膜泵产品制造商,拥有三款型号“隔膜泵”的发明专利,处于行业领先地位。该三款隔膜泵均应用于制药和生物技术领域,能在泵送过程中将残余流体完全排空。 被告胜利公司为了促进销售,于2021年6月1
发布时间:2025.09.24 -
义乌维某商行、吴某侵害BOSCH商标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 上诉人义乌市维某电子商务商行(以下简称维某商行)、吴某因与被上诉人罗伯特·博某有限公司(RobertX,以下简称博某公司)、博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某中国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7民初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维某商行、吴某上诉请求:撤销
发布时间:2025.07.25 -
知名企业银鹭陷入“山寨”困境,江西法院出手了!
这家仿冒厂商更改产品名称后又继续生产。我们很诧异,认为他们的态度和恶意是很明显的。 银鹭公司决定再次采取法律手段,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该生产厂商及零售商,起诉至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并做惩罚性赔偿。法院受理该案后,案件进入跨区域管辖景德镇、上饶、九江、鹰潭四地市的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在原告银鹭公司提供的证据里,我们可以看到包装装潢有一个银鹭的心形,然后
发布时间:2025.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