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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微某网络有限公司vs上海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许某晴 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判决书
,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被告:黄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原告某某公司1(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与被告某某公司2(以下简称某某公司2)、许某、黄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徐某,被告某某公司2、许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发布时间:2025.12.02 -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10起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典型案例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2025年整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的通告 2025年第7号 2025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倡导竞争文化为着力点,开展2025年整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行动,聚焦关切、突出重点、精心组织,持续加大反不正当竞争和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执法力度,重点查处了一批不正当竞争和打击传销规范直销
发布时间:2026.01.06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八起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025年,市场监管部门继续部署开展整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行动,不断优化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1932件,罚没金额7152.94万元。为有效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共同营造良好竞争生态,现选取八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管局石岐分局查处中山绿信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
发布时间:2026.02.03 -
OPPO法务部严正发声:多起网络侵权案维权见效 将通过司法途径严惩造谣者
OPPO公司9月15日通过法务部发布严正声明,宣布已对多起“商业诋毁”“AI篡改事实”“断章取义传谣”等侵权案件发起维权,并取得阶段性成果,部分涉案人员已被依法追责。 声明指出,近期有主体通过多平台蓄意发布涉及OPPO的不实信息,手段包括抹黑产品质量、诋毁企业商业信誉、恶意贬损发展前景等,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部分情节甚至涉嫌构成《刑法》中的“损害
发布时间:2025.09.17 -
携程被约谈!
9月17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携程旅行网运营主体进行行政约谈。 经调查核实,该平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及《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存在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技术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及交易价格进行不合理限制的问题。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5年9月4日依法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本次约谈旨在督促企业全面整改、规范运营,切实维护公平竞争
发布时间:2025.09.18 -
以“舍得”为店名售卖“舍得”酒 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侵权责任
近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共享法庭审结一起以“舍得”为店名售卖“舍得”酒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案例回放】 今年5月,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将某公司诉至知识产权共享法庭,称其未经许可,擅自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极高知名度的“舍得”商标用作企业字号,易让公众误认原、被告存在特定联系,其实施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庭审中,某公司辩称,其与
发布时间:2025.09.01 -
华为诉大奔公司张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赔110万元 二审判决书
”“专卖店发货”等,使用与华为智能助手同音的“小艺”称呼助手,诱导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产品与华为公司存在关联。华为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大奔公司、张某等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0万元等。一审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支持110万元赔偿(含三倍惩罚性赔偿)。大奔公司、张某上诉主张其行为不侵权、赔偿过高,二审维持原判。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浙08民终
发布时间:2025.09.11 -
市监总局公布五起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为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强化反不正当竞争。2024年部署开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工作,2025年部署开展整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行动,有力整治扰乱市场正常秩序、妨碍市场有效运行的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为增强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合规经营意识,进一步明确底线规则,现选取一批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江苏省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6.30 -
“新苏商”VS“苏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裁判观点】 首先,关于江苏苏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主张的“苏商”字号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江苏省高院认定“苏商”二字缺乏固有显著性,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字号经苏商公司持续使用后已具备指代或识别其市场主体或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在日常使用及新闻报道中,“苏商”通常被作为指代江苏商人或江苏企业的通用词汇,故苏商公司的“苏商”字号不属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且能区分商品或服务
发布时间:2025.10.13 -
某(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浙江某宝网络有限公司诉绍兴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二审判决书
【裁判观点】 1.不同主体对特定数据是否享有权益、享有何种程度的权益应结合数据类型、特点、数据处理过程及主张权益主体类型进行综合判断。电商平台经营者基于授权从商家原始信息中取得平台店铺商品数据,并为该商品数据的收集、存储、维护、管理和保护投入了大量的成本,形成了经处理、生产、加工而成的规模化电子数据集合,为其带来经营收益和竞争优势,由此电商平台经营者对该整体商品数据集合享有竞争性权益。 2.适用反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5.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