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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ky   其他

徐律师您好,我想请教您一下 为什么没有中国企业在美国申请337调查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6-06-03 09:24

 

您好!

 

 

337条款,即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仅适用于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销售到美国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公平竞争、损害登记于美国的知识产权并威胁美国相关产业之发展等情形,其实质是为了保护美国企业的利益,中国企业通常无从引用该条款启动337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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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18380   其他

原审法院对第一次技术鉴定结论本身就没有采纳,何来补充鉴定?违背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

2016-06-02 12:14

 

您好!

 

 

我们在回复中所提及的补充鉴定,是指为了弥补第一次鉴定所存在之缺陷而另行启动的补充鉴定,而非建立在第一次鉴定结论之上的补充鉴定。请知悉。另,本网律师系根据咨询者对于相关问题的粗略陈述进行原则性回复,回复意见仅供咨询者参考。咨询者须根据具体案情作出自主判断,并自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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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18380   其他

 徐律师您好 关于两次技术鉴定 第一次鉴定,鉴定结论所依据的鉴定材料在委托鉴定之前未在法庭上出示及质证,故原审法院判决时对第一次鉴定结论没有采纳。 第二次鉴定原审法院判决认为“第二次鉴定是为补充鉴定,在第一次鉴定结论的基础上进行补充鉴定,请问;第二次鉴定是为补充鉴定是否合法? 谢谢! 

2016-06-02 10:09

 

您好!

 

 

如果第二次鉴定能够弥补第一次鉴定存在的缺陷,那么,将第二次鉴定作为第一次鉴定的补充鉴定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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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其他

老师,当时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个讲课的作品属于什么作品啊。现在我们老师可以授权给其他网站使用吗?还是只能由原来的微信平台使用。谢谢律师解答

2016-05-27 15:07

 

您好!

 

 

以录音形式记载的即兴创作的讲课内容属于口述作品。如果讲课内容不涉及原委托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则权利人可以授权其他主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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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其他

就我们老师应一个公司的邀请在微信平台上讲课,讲的时候他们也付了一定的酬金,但是这个录音我的老师需要用做其他用途,或者将来希望的得到这个录音的使用权,这个有问题吗?因为讲完以后,我老师的另外一个朋友也在做网站,希望可以转载这个录音(并且承诺著名出处),被哪个微信平台拒绝了,说版权是他们的,所以就担心…只是应他们邀请,像是做讲座一样,只是是在微信平台,然后他们公司整理了录音,老师麻烦问问,这个著作权是属于谁的。

2016-05-27 10:00

 

您好!

 

 

除非双方有相反约定,讲课所形成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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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18380   其他

 您好:徐律师   如何解释《民事诉讼法》规定“侵权结果应当是与专利权人所指控的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016-05-24 10:49

 

您好!

 

 

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指作为原因的行为人之行为与作为结果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前者导致后者发生的客观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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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18380   其他

如何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民事诉讼法》“侵权结果应当是与专利权人所指控的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016-05-23 14:32

 

您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是关于诉讼管辖地的规定,而与侵权现场勘验地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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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18380   其他

涉案现场勘验地在B地,而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是A地。此勘验是否合法?

2016-05-21 10:37

 

您好!

 

 

如果是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现场勘验,只要对控侵权产品取证所形成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将被控侵权产品易地勘验,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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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化尘埃   其他

假如我参加一个博览会,期间我拍摄了其他的展品的照片,假如我想要出书话是不是要征询本人同意或注明作品人姓名?否则会不会有侵权问题?

2016-05-20 09:32

 

您好!

 

 

首先,不是所有的展品都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其次,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摄影,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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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18380   其他

一发明专利被侵权,被告是以先使用权作为抗辩理由提出的,但被告在庭审称:我没有配方其制作工艺由X X提供的。请问;被告是否构成先使用权?是否构成侵权? 

2016-05-18 15:40

 

您好!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但是,被告应对其先用权抗辩承担举证责任,履行举证义务,您可以根据证据规则分析被告的证据是否充分,从而判断其先用权抗辩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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