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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咨询 美国一家公司对一款游泳脚蹼产品有专利权,我客户有款脚蹼与这家美国公司的脚蹼有些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想知道如果在美国市场售卖 算侵权么
您好!
如果上述美国公司专利为发明专利且处于有效状态,应判断贵司客户的产品技术方案是否全面覆盖上述专利相关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上述产品技术方案包含了上述专利相关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即与上述专利相关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或等同,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反之,则不构成侵权。同理,如果上述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当贵司客户的产品外观设计与上述专利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时,则构成侵权;反之,则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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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 版权
您好,商品标题上电脑输的魔道祖师4个字(非魔道祖师字体),被告侵权,请问是否侵权?
您好!
如果所述字体具有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则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作品,未经许可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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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雅 版权
我所在的校级学生社团运营一个属于社团的公众号,公众号常常发布与社团成员老师们访谈内容的整理稿件,稿件由社团成员根据访谈录音整理,并经过了老师们的允许之后发布在公众号上。但是文章发布之后,有人未经社团和老师允许,擅自将社团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盗用去出书,我们认为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请问我们应如何保护公众号文章的版权?
您好!
您的公众号文章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未经允许出版文章,构成侵权,可通过诉讼方式维权,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建议此后在公众号文章的醒目位置宣誓版权,避免侵权行为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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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文静 版权
您好咨询剧本版权和动画片版权代理
您好!
您可以介绍一下具体情况或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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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 商标
我在山东注册了个达利园公司。今年达利集团起诉我公司。我公司是违规吗
您好!
经初步查询,对方拥有达利园商标专用权及商号权,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需根据您公司具体使用情况等相关事实及证据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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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敏燕 版权
您好!我是一家加拿大的线上教学公司,和国内的线上平台需要签订一份合约,使用国内公司的线上平台,请问中国法律是否保护加拿大公司或者老师的教学视频内容和教材,如何保护?合约中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谢谢
您好!
中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因中国与加拿大同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依据上述规定,加拿大公司的教材及教学视频著作权,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
建议在合约中明确约定对国内线上平台授权的权限及作品的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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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 其他
公众号转载文章 进过授权 但是文字没改动 直接转的 但是现在字体公司说我文字侵权 我先问两个问题 1 公众号转载经过授权 ,文字是否需要在授权 也就是我们现在是否侵权2 我们如果删除 是否还需要赔偿
您好!
文章和字体属于不同的作品,权利人分别是文章作者和字体公司。文章如经过权利人授权,不会构成侵权。字体是否构成侵权需要进一步认定,如构成侵权,有赔偿可能。建议先删除所转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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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洛辰 版权
给在职公司产品设计了一套包装,当时承诺销售出多少会有奖金,但并无书面证据,最终实际出售数量远超承诺数量,但最终没有任何奖励,此情况是否可以申诉版权侵犯?
您好!
按照您的初步描述您为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应属职务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关于职务作品的归属,如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如完成的作品属于“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则作品著作权归公司,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在这种情形下,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公司“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但不是必须。如您完成的作品不属于上述情况,则著作权由您享有,但公司在其业务范围有权优先使用,但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公司同意,您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因此,按照您描述的情况,公司的使用行为本身不构成侵权,至于是否给您奖励的问题,公司有权自行决定,由于您提到公司无书面承诺,建议先尝试搜集、固定有关公司承诺奖励和奖励数额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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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版权
您好。我们公司自费出版了一批书,但是与出版社签的合同中有一条“甲方(我方)授予乙方(出版社)拥有以各种版本形式出版发行本作品的专有出版权”。请关在此前提下,我们可以自行将图书放到网上的当当、京东等渠道销售吗?
您好!
您约定授予出版社的权利是“以各种版本形式 出版发行本作品的专有出版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之规定,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即发行已包含销售。故根据您描述的合同约定内容,您已经将出版发行该作品的专有权许可给出版社,您在约定期限、地区内不能跳过出版社直接自行复制、销售该作品。但是,二次销售是可以的,即任何人从出版社购买了其出版的图书后,均有权再次销售。因为,出版社出版发行一批图书以后,存在于该批图书上的发行权已经用尽,这就是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利用尽”原则,又称为“权利穷竭”原则。因此,您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均可以从出版社购买图书后自行通过线上、线下途径进行二次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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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峰 商标
家庭摄影这块的实体店
我注册了35类,别人注册了41类,别人这样算是侵权吗?
您好!
因35类、41类属于不同商品/服务类别,原则上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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