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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在不知道是侵是哪个的权?2。C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并不是简单的复制和发行,前期要招投标,在中标后,还要需求调研,然后根据客户的需求技术人员进行调整,开发,增加功能等等,后期还要验收,培训,这个过程就要二,三个月左右,最后还有一年的维护期。这并不是简单的复制过程吧??3。他们的确是没有软件的源码!考的A公司的不知道算是A的还是B公司的?4。C公司的账已经冻结,而甲乙两人并没有获利一分钱!但他们的已经签的合同数额大概有100多万,大概十多个客户的样子,每份合同的金额都不一样。但有一半还在进行中,并没有做完,款也只回了一部分,对于他们这样的,没有违法所得,但有非法经营数额!这个怎么算呢!5。对于目前还在做的项目要不要继续下去?做完是不是在金额上就会越来越大,判刑也会加重!!!感觉我的问题太多了。他们现在已经被逮捕了!家人都很着急,希望你尽快回复,好吗!!!谢谢!!
您好: 现对您的问题逐一回复如下: 1、如果甲乙注册的B公司经营涉案软件的行为发生在C公司对A公司之代理授权终止以后,则甲、乙及B公司的行为对A公司不构成侵权,更不构成犯罪。因为,A公司对涉案软件已不具有独家许可使用权。 2、B公司经营的涉案软件是否属于复制、抄袭其他软件的产品,属于技术问题,而不纯粹是法律问题,需对两种软件进行对比鉴定,方可定论。如果两种软件构成实质相似,则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当然,所谓实质相似,指的是表达方式的相似,而非开发、设计原理或技术的相似。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作品的思想。 3、该问题的答案与第一个问题的解答相关联:如果B公司的软件产生于A公司拥有C公司软件代理权期间,则复制行为构成侵权,侵犯A公司的代理权。 4、如果构成犯罪,那么,软件的复制数量将作为量刑标准,而违法所得或非法经营数额则作为罚金的衡量标准。 5、鉴于目前这种情况,最迫切的是对案情进行全面研究,依法介入刑事程序,争取无罪释放。建议暂停项目运作。因为,如果最终的结果是构成犯罪,那么及时停止非法经营尚可减轻处罚,反之,则加重处罚;如果最终不构成犯罪,则可依法索赔,向A公司追偿因停止营业所发生的损失。 感谢您对本站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站! 徐新明律师 2008年02月13日
karen 其他
徐律师:您好!甲乙两人分别是A公司的软件部的经理和销售经理,经营是OA办公自动化软件平台。甲乙两人在职期间于07年三月在外注册了一家公司B,与A公司经营同样的业务,A公司的OA软件也是代理的广州的一家公司C的软件产品,是20万包年的方式代理的。包含源代码和授权。但在06年的时候就没有继续代理了,原因是A公司的一名技术人员将授权破解了,并在经营过程中,对A公司的软件做了少量的修改,而甲乙两人经营的公司B就是用的克隆的A公司修改后的软件产品。当然,在给客户实施的时候,也需要技术人员根据客户的需求再进行开发和调整增加功能等等。现在A公司举报的方式告他们侵犯著作权罪,实际上甲与B公司的老总很熟,并在07年的10月为了避免还特意找B公司花一万块钱买了一个单位的授权。B公司的人说如果是侵他们的权,他们是不会追究的。但现在问题就是A公司的老总在公安进入调查后又找B公司补了代理权。
您好: 我能理解您的心情。也许是您过于焦虑的缘故,我感觉您的陈述可能有误,在后半段中好像是将B和C互换了位置。我暂且按照我的理解对您的下述问题予以解答。 感谢您对本站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站! 徐新明 律师 2008年02月13日
盼复 其他
徐律师你好.我的一个朋友曾经在一家网络公司工作时担任软件程序开发工作,并与该公司签立过保密条款及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约定在职工作期间所开发程序归属公司所有且员工不得私自复制烤贝.现在我朋友已离职数月想自己开发经营同类网站,请问他可否在原有网站程序的基本上进行修改重开发?或者能否参考原有程序的开发方法和数据处理过程然后对代码进行重写?这些程序没有该公司独有的独家技术而且也没有到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盼回复,万分感谢!
您好: 1、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和形式,而不保护作品蕴含的原理、技术和思想。作品自完成之日自动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无须权利人对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专属于著作权人,他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修改作品。 2、具体到您所提到的网站程序,须判断程序的开发方法和数据处理技术是否属于原公司的商业秘密。虽然您的朋友和原公司签订有保密条款,但保密条款不能笼统的涵盖一切工作内容,须有具体的保密范围和保密事项。如果一项技术显然属于公有领域,业内人士多有了解,则不构成商业秘密。 3、但是,您的朋友和原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受竞业限制的人员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不得到与原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不过,竞业限制条款应当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受竞业限制人员经济补偿,否则,竞业限制协议应属无效。 感谢你对本站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站! 徐新明律师 2008年02月02日
跪求 其他
案例分析: 1.买方人于06.6.28日以50万买下了地处县城中心街道的一处商用房(买房合同已被县公证处公证)。卖房人承诺06年底办房产证等(由于买卖双方有亲戚关系没当时要求办房产证等)。 2.可卖房人已于2004.6.13日将该房屋抵押到县信用社进行贷款40万 3.卖房人刘某拖欠建筑商成某22万的建筑款。 4.建筑商成某以欠款为由将该房屋申请了诉讼保全。 5.另外,该房屋被县城建局以违法建筑为由要求交罚款16.8万元。 6.卖房人已破产、外逃。 问: 1.该如何处理?房屋如何能够合法拥有? 2.城建局的违法建筑的判定是否合理? 3.诉讼保全是否合理? 4.城建局和公证处是否作为诉讼对象?
您好! 如果买卖房屋确系违章建筑,则买卖合同无效,你当然也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所以,建议你先核查清楚房屋的合法性,然后考虑相应的措施。 感谢你对本站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站! 徐新明律师 2008年01月26日
天涯 其他
如果对方的电子产品并不是专利产品,我朋友想以个人名义生产并销售电子产品(仪表),会有麻烦吗?
须不侵犯公司的版权,不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性规定。 感谢你对本站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站! 徐新明律师 2008年01月19日
老调重弹 其他
" 二、由本单位的员工出具证词,证明该员工在单位的任职情况及该员工和单位之间签有同样内容的劳动合同,其中包括保密条款及竞业限制协议。"1\本单位员工出具的证词不知在法庭上能否采信?2\我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特定职位人员的保密规定、竞业限制规定,只限定在任职期间,离职后并未规定,不知对该员工离职后如何约束?
您好! 针对您的两个问题作如下回复: 1、单位员工出具的证词属于证人证言。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证明力相对较弱,但结合其他相关证据,仍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不过,证人须出庭接受法庭质证。 2、保密条款的效力不因劳动合同的终止而终止。法律上所谓的竞业限制,其本来意义指的是对离职后员工的限制,但原单位须按月给予离职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感谢您对本站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站! 徐新明律师 2008年01月18日
天涯 其他
你好!我朋友在一家仪表公司做过调试工作,现在想出来自己生产该公司产品中的其中一款,从内部电路(硬件和软件)到外壳都基本照原样仿制出来,请问可以无顾虑地生产并销售吗?如果存在问题,能有办法解决吗?请回复,谢谢!
您好! 建议您的朋友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其仿制行为是否可行: 1、该公司的产品从内部电路到外壳是否已被申请、批准为专利,无论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如果存在相关专利,则任何仿制行为、仿制产品均有可能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致于构成侵权。 2、该公司的软件产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如果具有独创性,则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保护,任何没有实质性变化的仿制均为法律所禁止。 3、该公司是否已对其产品的生产技术及相关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如果存有保密措施,且您的朋友和公司签有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条款,则其仿制行为亦属于禁止之列。 感谢你对本站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站! 徐新明律师 2008年01月18日
老调重弹 其他
我单位丢失了某位员工的劳动合同,该员工目前正违反合同中的保密和竞业协议的规定在生产同样产品的竞争企业工作,而且该员工不承认曾经签过此保密协议.........我们怎么办?
可以初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此事: 一、该员工留下的工作记录、工作日志之类的文件,其从单位领取工资的记录,及单位为该员工办理的各项保险手续,可以证明单位和该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由本单位的员工出具证词,证明该员工在单位的任职情况及该员工和单位之间签有同样内容的劳动合同,其中包括保密条款及竞业限制协议。 三、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特定职位人员的保密规定、竞业限制规定,可视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对员工具有约束力。 感谢您对本站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站!
shyix 其他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就是我公司网站被人抄袭了,我该如何处理呢?
您好: 您可以首先对抄袭的状况进行判断,看抄袭的程度是否严重。 如果抄袭内容不多,性质较轻,后果未属严重,则可以先自行发函或委托律师发函警示抄袭者,责令其停止侵权。 如果抄袭内容较多,或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则应先行对抄袭网页进行公证,以固定证据。然后,委托律师和对方交涉,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甚至于诉诸法院,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直至实现上述目的为止。 感谢您对本站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站! 徐新明律师 2007年12月19日
小吴 其他
某出版社于2004年上半年出版了《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但并未全部售出。司法考试结束后的2004年底,该出版社将积压的200套书作为废纸卖给了废品收购者张某。张某收购后,将这200套书拿到旧书店以原价的4折出售,获利2万元。某出版社得知后,认为张某侵犯了其发行权,要求张某返还不当得利并赔偿经济损失。 请问出版社主张能被支持吗?
出版社将书售出后,无论是正常出售或者是按废纸出售,出版社对售出的书的权利即已穷尽,张某有权将其购买的书转售予他人。因此,出版社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感谢你对本站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站! 徐新明律师 2007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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