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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网   其他

   您好,首先恳请您定要帮帮忙,拜托了,谢谢!事情是这样的---我有一朋友在相声方面颇有天赋,大约4个月前他将他创作的相声用手机彩信发送给我试听,最近听他说他的那段相声已被他人盗用并已被他人注册版权了,听他说话的口气很像是在怀疑我出卖了他,为了证明我的清白巩固我们的友情,我惟有帮他夺回属于他的版权。      彩信的接收时间是2008年4月18日(至今彩信仍被保存在我手机的收件箱内,朋友的手机里也还保留着那些已发送的彩信。因时间太久移动公司已经删除了彩信的内容,但我们已打印了话费清单),剽窃方注册版权的时间是2008年8月21日;如果在对方没有其他证据只有版权注册时间的情况下,(1)我朋友能胜诉吗?能夺回属于他的版权吗?(2)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吗?(3)如果对方怀疑彩信有被删改,可以要求鉴定彩信是否完整和原始吗?(4)目前有彩信鉴定的相关机构吗?        敬请答复,谢谢,谢谢!                     祝您万事如意,笑口常开!

2008-08-27 18:12

您好:          谨对您的问题作如下回复:          1、版权登记机构对于版权的审查仅限于形式,如果存有相反证据,版权登记即可被推翻。根据您朋友已发送上述相声作品的手机信息及您随后接收上述相声作品的手机信息的事实,可以确认,上述作品的原创人为您的朋友,相应的,作品版权属于您的朋友。          2、上述相声作品在版权登记机构登记的版权人侵犯了作者即您朋友的权利,作者可依法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至于赔偿,如果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益或作者因侵权行为遭受经济损失,则可依法索赔。如果作者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则可依法要求侵权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3、我认为,目前,手机信息的发送及接收乃是手机用户最为普通、便捷的信息沟通与交流方式之一,是非常重要的通讯方式之一,也是服务商最基本的服务项目之一。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上述彩信的客观存在即具有相当的证明力,而无须鉴定。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  律师                200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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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xunshi   其他

北大高贤峰是否抄袭了刘先明独创性提出的“岗位主人翁”?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4b6d9370100anpj.html 

2008-08-23 15:43

    您好!    在没有接触、研究第一手材料的情况下,仅依据您所提供的类似于当事人陈述的文章,本网律师无法提供解答意见。见谅!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8-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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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   其他

您好!请问用奥运会的祥云两个字做商标,不用其图案,是否构成侵权!

2008-08-18 16:15

您好!       众所周知,“祥云”是北京第29届奥运会的火炬名称,提起“祥云”,公众自然而然的会联想到北京第29届奥运会火炬。由于奥运火炬的全球传递及奥运会无与伦比的影响力,“祥云”一词得以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但是,我认为,从语言表达的角度而言,“祥云”一词并不具有明显的独创性,不足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同理,虽然“祥云”一词经奥运会的使用而被赋予特定含义并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但其并非为奥运会官方组织所独创,和奥运会不具有唯一的必然联系,从而很难专属于奥运会官方组织,因此,其他人可以依法申请注册某些类别的商标,只要这些类别的商标不具有不良的社会影响。       以上意见,未臻成熟,仅供参考。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  律师        2008-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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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鹰   其他

专利未批准下来能否投入产品生产

2008-08-10 14:30

您好! 专利是国家依法授予权利人对特定发明创造的一种合法垄断权,权利人可据以排除他人的擅自使用。因此,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未经授予专利权之前,申请人可以将相关发明创造投入生产,但是,需注意防止他人侵权。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律师 2008-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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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心爱你   其他

如何申请专利?要经过什么程序?要多长时间才能申请到?需要多少费用?如果专利未被批准,申请费退不退?按多少比例退?谢谢您了。

2008-08-07 13:09

您好: 对您的问题谨作如下答复: 1、申请专利须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的要求认真制作专利申请文件,提交予国家专利局。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2、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须经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方能授予专利;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即可授予专利。 3、目前,专利申请的审查时间仍比较漫长,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的积极主动可适当缩减专利的审核期间。 4、关于费用,只能根据具体事项由专利局给出具体的缴费金额。所缴费用一般情况下不予退还。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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诶呀   其他

徐律师您好!我现在想申请专利,在某些东西上有些改进,应该是属于实用新型的专利吧?还有就是我现在图纸已经计算制作完成了,是不是要把它做成成品才能申请呢?申请中我应该注意什么事项?非常感谢!!!

2008-08-03 19:16

您好! 1、中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您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判断您的发明创造究竟适合于申请何种类型的专利。 2、专利法规定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授予条件之一即为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外观设计则应当适于工业应用。因此,专利法只是要求专利的制造或使用、工业应用的可能性,而并未要求一定要提交相应的产品。 3、至于申请中的诸多细节问题,须在具体申请专利时由您所聘请的专利代理人一一解决,无法在此详述。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律师 200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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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丁   其他

著作权转让的手续除了签订合同和备案之外还包括什么手续啊?

2008-07-18 14:38

    转让著作权无须备案,但需订立合同。     当转让著作权中的下列权利时,须订立书面合同: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及其他财产性权利。 转让合同自成立时或自双方约定的时间生效,此外无须办理其他手续。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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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斗   其他

   徐律师您好!有个问题想请教您下,我想把京剧的脸谱丝印在包上,是否有侵权行为?    谢谢您!  

2008-07-16 22:19

您好! 建议您了解一下拟使用的京剧脸谱究竟是否属于公有领域。如果上述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则任何人均可依法使用。如果上述作品属于某些主体的版权作品,尚处于版权保护期,则您在使用之前应依法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否则,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将构成侵权。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律师 200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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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小姐   其他

徐律师:     您好!有个问题想请教您。有一份台湾跟大陆这边签的租用合约,见证人那里是大陆律师的话,在台湾是否有效呢?还有,律师费用又是多少呢?     谢谢您!

2008-07-08 11:43

钟小姐:     您好!     目前,涉及位于台湾的民事主体与位于大陆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约或其他文件、行为之见证或公证,只能由台湾和大陆之外的第三方国家或地区的律师或公证机构承担,例如:您可以委托香港律师进行见证。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  律师     200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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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刚   其他

徐律师:     您好,这是我的问题:"我是上海一个服装公司的员工,近期我们发现在淘宝网等网站上,有人在未经我们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出售我们的商品,我们的商标已经合法注册和使用好几年了。     我想请教一下,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若是侵权,我们应该怎么办,要是向法院起诉他们的话,我们需要准备些什么,谢谢您了!"     我对这些问题也不是很懂,所以也不太知道应该怎样把问题说清楚,就是现在我们发现在淘宝网上有很多人在出售我们公司的服装,有的店铺甚至有上百件在出售,这是没有经过我们公司授权的。     在网上有这样的说法,第一,若你公司批量出售过该商品,在出售的同时并没有书面约定限制对方在某一地域再销售,该批发商可以在任何地域使用合法销售方式再出售,无须经过你公司同意。     第二,网上销售是销售的一种方式,该公司没有违法。     第三,如果有人假冒你公司商标销售商品,则构成侵权。     您是怎么看的,也同意这种说法吗?麻烦您了!

2008-07-08 09:41

您好:     我同意上述说法。这就是商标的“权利穷竭”原则。即,商标权利人的商品售出后,在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权利人的商标权利“一次性用尽”,商品的买受人可对该商品再次销售,而不构成侵权。     如果是假冒你公司的商标销售商品,则当然构成侵权。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  律师      200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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