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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您好!在线拜读了您有关数据库版权保护方面的文章,使我受益匪浅。我现有相关问题向您咨询:公开后的专利文献是否有版权保护?如受到版权保护,那版权归谁?国家知识产权局还是专利申请人抑或是代理公司?如果有人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外国相关政府机构的专利检索数据库中公开的专利文献组成自己的数据库,并开发相应的专利检索程序后销售,是否构成侵权?国内外是否有相关判例?盼望回复,十分感谢!
您好! 1、《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只要所述的专利文献具有独创性,即属于作品,应受版权保护。 2、《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申请人委托代理公司及代理人书写专利文献的行为应属于委托创作。依据上述规定可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即专利文献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但申请人具有相应的使用权。 3、《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可知,代理公司中的代理人受托书写专利文献的行为属于其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因此而完成的专利文献当然属于职务作品。但是,一般而言,代理人书写专利文献系依赖于其自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并借助于公开的各种形式的技术资料,而非代理公司所专门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因此,我认为,作为职务作品的专利文献的著作权应属于代理人而非代理公司,更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然而,就全部的专利文献整体而言,应属于汇编作品,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享有著作权。 4、对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编辑、演绎,应事先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将构成侵权。因此,我认为,您所谓的利用已公开之专利文献组成新的数据库的行为,应受到著作权法的限制。 以上意见,谨供参考。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 律师 2008-11-04
小黄 其他
再次向徐律师求助,已经于17:44分向徐律师邮箱ciplawyer@163.com发去求助信,盼复!谢谢
您好! 本网律师已对您的咨询邮件予以回复,请查阅。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8-10-28
人海独郎 其他
http://www.psdcd.com/这个网站是不是违法网站,什么叫违法网站?这个网站是有ICP备案号的
您好! 从您提供的网站ICP备案号看,您的网站是按非营利性网站进行备案的,但自网站内容判断,似乎属于营利性网站。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律师 2008-10-24
人海独郎 其他
我们有一个关于广告设计方面的论坛,这个论坛很多同行把自己设计的作品奉献出来,然后大家共享,互相交流,而我把这些作品全部收集起来,汇录在8张DVD光盘里,然后出售,当然,我的论坛里的人,也知道,也没有举报我,公安有权抓捕我吗?这些作品的设计者是非常多的,很多作品又经过很多人再次修改,因为出售这些光盘,公安有权抓捕吗
您好!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判断您汇录作品并制作成DVD出售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乃至犯罪,关键在于您的上述行为是否得到了著作权人的授权。我认为,仅依据论坛成员的某种默示行为来推定授权的存在显得较为牵强,尚不能完全免除侵权甚至于犯罪成立之风险,应进一步采取明示的方式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律师 2008-10-24
小黄 其他
非常感谢徐律师热心帮助,根据您提出的参考意见,我对《著作权转让承诺书》作出了相应修改,也不知行不行,麻烦徐律师 再给指正下。
您好! 请按照律师回复的意见认真修改。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8-10-24
小黄 其他
刚向ciplawyer@163.com 发送我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求助信,真诚渴望能得到徐律师的热心帮助,谢谢
您好! 徐新明律师已对您的问题咨询作出解答,并回复至您的邮箱,请查收。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8-10-23
有心人 其他
律师您好:你们代理专利申请吗?收费情况如何?相关信息可以发到我的信箱吗?谢谢
您好! 我们网站旗下的知识产权公司专利申请部门会将有关信息发往您的邮箱,请注意查收。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8-10-21
网络询问 其他
律师您好! 网络的域名中china是否可以任意使用,比如:www.chinayy.com或www.yychina.com.如不能使用是否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使用?网名中"中国"俩字的使用是否和上诉情况一样. 谢谢.
您好! 我们认为,只要能依法成功注册,取得该域名的合法权利,即可合法使用。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8-10-20
徐律师您好! 其他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中"醫院"和"医生"这4个字是否不可以出现在其它行业名称中`比如皮鞋医院`企業名稱中使用这4个字是否要經衛生部門審批?
您好!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企业名称的文字用语应当规范,在非医疗行业的企业名称中使用“医院”之类的文字,容易造成误解,违反了上述规定,当在禁止之列。 但是,我认为,“皮鞋医院”一词颇具创意,建议您尝试以此申请商标注册,或在实际经营中将其作为店名使用。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律师 2008-10-19
德龙 其他
《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是什么意思???? 是不是, 拿到《专利受理通知书》就可以找厂家生产了???
您好! 您所谓的《专利申请技术许可合同》,应系关于已提出专利申请但尚未获得专利授权的技术的实施许可合同。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是以申请日为时间界限。因此,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受理通知书》以后,可就有关技术进行实施许可。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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