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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工   其他

你好!有奥运工程侵权我专利,现在找有正义感的人办理。是个很典型、很牛的案件,先后有2个北京律师做过,但做的不完善(主要是政治层面因素)。现在找有操作风范、有正义感的人办理,资料齐全,直接操作。工程约120万,案值不大,但涉及奥运工程,影响大。您如能操作做赢80%归您,名利双收。还有其它几百万的赔偿案继续合作。有意接请联系13719065909朱工,广州,QQ及邮件921889340@qq.com,发资料。谢谢!

2009-05-12 00:27

     您好!       此前,您曾就同样内容的问题在本网留言咨询,本网律师已及时予以详尽回复,在此不再重复。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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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前进   其他

这是我的电话,回电;13532682107

2009-05-09 11:13

     您好!       如遇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直接拨打本网咨询热线,或发送邮件,本网律师将予以详尽解答。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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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其他

徐律师:我还是不太明白,曲刚老师的快步英语理论(主要包括他经过20多年的研究开发出来的一套全新的,系统的新英语学习思想,还发明了语音大表,字母表,语法大表等一些重要学习工具,我在他这几张表上都看见已在国家有关机关登记注册,受法律的严格保护,严禁各种抄袭,篡改,剽窃,盗用等非法行为,违者必受到严厉的追究与制裁)如果我把他的理论精髓用于如何快速提高我们的英文水平这样的公众讲座还不算盗用吗?垦请你耐心解答谢谢!

2009-04-26 15:56

您好!  我认为,所谓篡改,是侵犯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所谓抄袭、剽窃,是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及相关财产性权利;所谓盗用,类似于抄袭和剽窃,也是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及相关财产性权利。只要您在讲座中未实施上述行为及其他于法不许的行为,仅使用作品蕴含的思想、理论向公众讲解,不构成侵权。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  律师  200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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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其他

徐律师:请问能否将享有知识产权的最新理论用于公众的讲座中?(如曲刚老师的快步英语理论)

2009-04-26 09:38

您好! 可以。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而非作品的思想,您将版权作品所蕴含的理论、思想应用于公众讲座,是对作品的正常使用行为,不违反《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律师 200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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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其他

请问图片的版权费是多少?国家对此有相关规定吗?具体的文件法规是什么?谢谢

2009-04-13 23:53

您好! 您可以根据授权使用的权利种类、使用许可的类型(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地域范围、期间,基于图片本身的艺术价值,和使用人协商版权使用费金额。文化部出版局曾于1985年制订、发布《美术出版物稿酬试行办法》,1990年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适当提高美术出版物稿酬的通知》。但是,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已不可能完全适应现在复杂的市场情况,仅可用于参考。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9-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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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裕   其他

每天都有千字以上的文章被非法转载,有的甚至被别人盗名,这类官司可否索赔,怎样保留证据?想找官网的律师代理。

2009-04-01 15:47

     您好!       未经您许可,他人转载您的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您的著作财产权;转载且署他人名字的行为同时侵犯了您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属于剽窃。您可以申请公证处对相关网页进行公证。如欲委托本网律师代理,可来电洽谈。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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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茫   其他

关于民事赔偿

2009-03-28 13:44

您好! 1、侵犯专利权之民事赔偿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但是,根据修订后的《专利法》,民事赔偿的金额可在一万元和一百万元之间予以确定。 2、侵犯商标权之民事赔偿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3、侵犯著作权之民事赔偿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9-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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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quan   其他

米奇的图案有哪些,如何判断是否侵权?

2009-03-25 16:11

您好!       1、“米奇的图案有哪些”,这一问题超出了律师的业务范围,请您通过其他途径进行了解。       2、至于“如何判断是否侵权”,需视具体事实而定。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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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浪   其他

律师您好:    我的一本小说委托红袖添香文学网代理出版,红袖添香文学网已和出版社签订合同,但合同内容拒绝给我看,也不给合同我。我想问一下,他们这样做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怎样才能取消委托代理。    谢谢。

2009-03-06 09:14

您好!     1、《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红袖添香文学网作为您的受托人,应当按照您的指示行事,并将出版合同的内容如实告知于您。          2、《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您可以随时解除委托;由于受托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解除委托所造成损失,也应由对方承担。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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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其他

尊敬的法律专家您好:         影视剧版权质押的登记程序如何,如果该剧正在拍摄未完工如何进行版权质押的登记,有没有好的风险防控方法?贵单位是否提供过影视剧版权质押方面的法律咨询?

2009-03-03 10:29

您好!         1、首先,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然后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登记。质押合同的登记,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2、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一)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       (二)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       (三)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       (四)作品权利证明;       (五)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       (六)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       (七)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3、如果影视剧正在拍摄过程中尚未完成,则登记程序相对复杂,但并非不可行。可以考虑签订附条件的质押合同,然后尝试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先登记。         4、为防范风险,就未完成的影视剧作品著作权签订质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拟出质的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产生时间、归属、种类、范围、保护期;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担保的期限;       (七)质押的金额及支付方式;       (八)当影视剧作品未能如期完成或不能完成时的违约责任、损失分担及解决方式;          (九)不可抗力;          (十)当事人应考虑的其他事项。        5、在签订质押合同之前,应对拟质押的影视剧著作权进行评估。         以上仅为原则性意见,如涉及具体问题,可以直接咨询本网律师。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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