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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其他

建议本网站设立招聘信息发布区或人才信息交流区。这年头这个行业招聘难啊。谢谢!

2009-10-16 17:29

您好! 我们将认真考虑您的建议,如果可行,将于下次改版时实现。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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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平   其他

您好,我现在有一个发明专利,已经进入了实审程序,但还没有申请国外专利,现在马上就要过申请国外专利的期了。我想问的是在没有发布的情况下能不能现在把专利全套资料交给别人,我现在在和这家公司谈转让或者合作事宜。这样会不会出现其它的问题

2009-09-15 09:42

您好!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上述规定,在申请日之后披露、公开专利申请的技术资料不会破坏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当然也不影响专利的实用性。  但是,须注意的是,“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可以作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的对比对象,但不可以作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的对比对象。如果他人在取得您已申请专利但尚未公布的技术资料以后,对其进行修改、变通,使之重新具备新颖性,同时,由于您在先申请但尚未公布的技术资料又不会破坏其创造性,因此,资料持有人即可以上述修改过的、已具备新颖性并具备同等程度之创造性的技术资料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其获得专利授权的几率与您相同。事情的结果很可能是,您的同一发明存在两项专利。  为避免上述后果,建议您在和他人洽谈转让、合作之前,先与其签订协议,明确禁止其以您的技术资料申请专利,并约定保密条款,以防万一。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徐新明律师   200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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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其他

《薄冰英语惯用法词典》(2009.1)抄袭了本人参与编写的《英语惯用法大词典》(北京科技出版社1995.8)。   有关情况请访问:http://www.jiangshuye.com/Article_Show.asp?ArticleID=3622你看看怎么处理对我有利。

2009-08-26 12:02

您好! 如方便,可将有关案情通过电话或邮件告知本网律师,律师将及时解答您的问题。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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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g   其他

你好!我现在北京一家软件公司做软件实施员,现我跟其它几位同事找到外面人员开发了一个相同的软件(系统业务流程跟基本上一样)但是此软件需要通过无线射频硬件来完成总个工作,我们的硬件是购买其它公司的硬件,此硬件比目前我公司的硬件要强功能更完善。然后连接我们的开发的系统。目前我们开发的软件跟我们公司软件开发语言是不一样。请问我这样是属于侵权行为吗?我们公司对软件已申请专利,但是总个系统的核心部是硬件。   注: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接收数据,接收数据主要看硬件。   

2009-08-06 19:18

    您好!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软件而不是硬件。判断软件作品是否构成侵权,需判断其表达是否与在先的软件作品之表达构成相似或雷同,而与软件功能无涉。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公司的在职员工,在工作之余从事开发与公司所开发软件功能相同的软件,可能会违反竞业禁止原则。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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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g   其他

你好!我現在北京一家軟件公司做軟件實施員,現我跟其他幾位同事找到外面人員開發了一個相同的軟件(系統業務流程跟基本上一樣)但是此軟件需要通過無線射頻硬件來完成總個工作,我們的硬件是購買其他公司的硬件,此硬件比目前我公司的硬件要強功能更完善。然後連接我們的開發的系統。目前我們開發的軟件跟我們公司軟件開發語言是不一樣。請問我這樣是屬於侵权行為嗎?我們公司對軟件已申請專利,但是總個系統的核心部是硬件。  注:系統的主要功能是接收數據,接收數據主要看硬件。  

2009-08-06 19:14

    您好!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软件而不是硬件。判断软件作品是否构成侵权,需判断其表达是否与在先的软件作品之表达构成相似或雷同,而与软件功能无涉。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公司的在职员工,在工作之余从事开发与公司所开发软件功能相同的软件,可能会违反竞业禁止原则。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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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   其他

你好,我是一项专利技术的专利权人,现在我的产品已经上市面向全国招商,可我在市场和各网站发现有和我一样的产品,并且我已拿到他的产品比对后和我的产品一样,也就是说和我权利要求书中所受保护的一样,目前我该怎么办?

2009-07-27 07:48

您好! 您可以通过公证处对您购买取得侵权产品的全过程进行公证,然后,向侵权产品销售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9-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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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   其他

你好!我的劳动合同是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签的,其中约定我在劳动合同期间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归公司所有。在职期间,我利用业余时间开发出了一个软件(没有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该软件与公司业务也毫不相关)。我现已离开公司,请问这个软件的权利人是公司还是我?

2009-07-26 16:48

您好! 如果您在开发该软件的过程中未使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那么,您依法独自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您是该软件的唯一权利人。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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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左走向右走   其他

我在一个企业自己独立做过一个财务管理软件,完全自己独立开发维护,已近九年,现在和单位有矛盾,单位利用各种手段逼我辞职,并且不给一分钱的补偿。按照现行软件保护法律,是否意味我就不能在其他单位从事财务软件的研发了,怎么修改这个软件才能不认定侵权,或者叫重新设计一个软件,但思想受本人的影响和财务管理流程的限制,可能与原软件有很大程度上的近似,我也不想侵别人的权,不想做法律所不允许的事,只要不侵权我怎么修改这个软件都可以,我不想放弃这个行业,如果说一个人如果做过一个软件,就永远不能再在其他单位做这种类型的软件,是否是对劳动者不公平?

2009-07-21 21:38

您好!  法律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因此,软件设计思想相似但软件作品表达不同的,不构成侵权。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和有关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必须同时约定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否则,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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濑鬼   其他

我持有一份1953年的合同在该公司存在的情况下 能否要回自己的权益要回商标使用权

2009-07-20 11:46

您好! 您的问题陈述过于简略。如方便,请详细介绍有关情况或提供所述合同内容,我们将为您提供咨询意见。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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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owei665   其他

十分感谢您的解答,我想补充一下就是我这种情况是否适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与否与办理事业编制有关吗?

2009-07-15 16:54

您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因此,自该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您与原单位签订的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即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依照上述规定,劳动合同,与单位的性质无关,劳动合同之签订与否,与事业单位编制无关。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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