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笨蛋 其他
请问一下,在网络被人欺骗500块知道对方帐号和手机号码可以去告对方么?
您好! 如能够确定行为主体,即可起诉。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10-03-23
张是灿 其他
是外观专利.不是外公
352361753 其他
我去年去10月分申请了一个外公专利,但今年国家出台了外观专利不受理了,现在该怎么办,是不是所有外观的专利都不受理呢?
您好!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国家专利局依然依法受理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只不过,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原则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条件与修改前的专利法之规定相比有所改变。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10-03-22
寒梅 其他
徐律师: 衷心感谢您在百忙之中为我指点迷津。还有一问题不是很清楚,想请教一下:我和父亲是这套丛书资料的搜集、整理、校勘者,资料提供者都按规定每篇都署有口述者姓名,有的要报酬,当时就付了报酬;没有要报酬的,后来以丛书抵酬。因前期搜集工作投入很大,后来无力出版。故采取共同投入,以书抵资的办法予以出版的。主编署他人姓名,搜集、校勘署我父亲姓名,封面下面还署有牵头单位名称(某某单位《汇编》编辑室)。因是自费出版,没有报酬,我父亲只得他出资印刷的部分丛书。按照《著作权法》条文的规定: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请问:这套丛书我父亲是否拥有著作权、复制权?如第三者想重新包装是否涉及原主编和原牵头单位?
您好! 如您所述,由于您父亲是《汇编》丛书的实际搜集、整理、校勘者,因此,我认为,《汇编》丛书的整体著作权由您父亲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均属于著作权的诸多权能之一。原署名主编的个人及署名编辑室的牵头单位是汇编工作的参与者、组织者,当《汇编》丛书再版时,仍应据实署名。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徐新明律师 2010-03-20
寒梅 其他
徐律师:您好! 我想咨询一个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我父亲从建国前开始至上世纪90年代初,花费了毕生心血和大部分积蓄,自费抢救、挖掘、搜集了一个剧种的传统剧目,计600万字。在自己无力出版,省内多方呼吁求助出版无果的情况下,自1990年开始,在外省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由对方主编,我父亲和我花了10多年时间,负责整理、校勘,结集为《汇编》(共15集),封面印有主编姓名、我父亲署搜集、校勘,每个传统剧目都按规定署有口述者的姓名及牵头单位名称。后由多人共同出资内部出版(省级内部书号)。现我省有关职能部门想以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名义,重新包装出版,作为他们的“政绩”。我想问的问题是:一、这套《汇编》丛书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二、有关部门的作法是否侵权?三、我父亲花费的心血和投入能否得到补偿?四、遇到这样的事我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浪费您的宝贵时间,请您在百忙之中予以回复,给我指出一条法律维权之路。谢谢!
您好! 谨对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1、您所述的《汇编》系列书籍,其内容虽然涉及作为遗传资源的传统剧目,但抢救、挖掘、搜集、汇编、整理传统剧目的行为蕴含了行为人的心血和智力劳动,形成了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有关部门的做法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禁止。 3、您父亲及您对《汇编》丛书所有的精神权利及财产权利均受到法律的保护,你们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4、最为有效的维权途径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徐新明 律师 2010-03-18
christina 其他
你好,我的问题是关于技术的知识产权问题,我司按照客户提供的一些技术要求和图纸等辅助资料,进而按照要求进行研发和生产的产品是否具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是否有权利卖给第3方。如果有,我们应该如何在合同里将该观点表达出来,否则我司的心血岂不全是别人的啦。非常感谢并希望能得到你耐心和详细的解答。
您好! 您所描述的问题涉及技术开发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贵司可以和委托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如果合同当中没有明确约定,依照上述规定,相关技术成果的财产性知识产权属于作为受托方的贵司。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9-03-10
黄海湾 其他
你好,我想了解,怎样申请一种新型公司的法律保护,麻烦你帮我解答.QQ349556514.谢谢````
您好! 您所说的新型公司,应当是指具有独创性的公司管理方法。您可以将其作为一种商业秘密加以保护,或尝试向国家专利局申请方法专利。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10-03-09
黄靖焯 其他
您好!请问我朋友的公司是一个知名的化妆品牌,因为在售卖化妆品时仅仅将化妆包、手提袋作为附赠品,故对化妆包、手提袋没有注册商标,但是在化妆包、手提袋上已经使用该化妆品牌商标达十余年,现在有个人自行在类别为箱包类上注册了与该化妆品牌相同的商标,并以此来勒索钱财。请问如果维权,有什么法律依据?
您好!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所述公司虽然未在箱包类注册其化妆品牌商标,但是,如果该公司对争议商标具有著作权,则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主张抢注人的抢注行为侵犯其著作权。 并且,该公司使用被抢注商标长达十年之久,已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抢注人的上述行为于法不许。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10-03-09
李冰 其他
我是二包,干完活大包不给钱,我把他的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说找不到负责人,那就公告对不?但是法院却说没有用,这是怎么回事?请帮帮我吧!!!谢谢
您好! 正如您所言,对于案通常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材料的被告,法院应依法公告送达。如果法官拒绝公告送达,您可以依法申请法官回避。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10-03-05
tian 其他
律师: 您好!我想咨询一个关于职务发明的问题.我在一年前离开了我先前的公司.与公司的合同上规定离开公司后三年内做出的与工作相关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但是我看专利法定义的是离休或退职一年内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才算作职务发明.但最后又说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我想问如果我现在申请一个与以前的工作相关但是是在离职后利用自己的设备和技术做出的发明,是否仍属于职务发明?是合同中的三年有效,还是专利法的一年有效?
您好! 《专利法》所规定的职务发明创造包括两类: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又包括三种情形: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您离开原单位一年后利用自己的设备和技术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法所规定的职务发明,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您当然的具有专利申请权及可能的专利权。但是,合同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除非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认定为无效或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变更、撤销,该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10-02-20
提交留言